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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已公告六個月仍無人領取,通知拾得人於公告之三個月內領回 1101029
遺失物之拾獲者領回公告
以下遺失物公告滿六個月仍無人領取,敬請該物拾獲者於111年1月28日下午17:00前聯繫本組並持身份證取回遺失物(行政大樓3樓生僑組)
(逾期將自動視為放棄所有權並將遺失物義賣,義賣與拾得金錢將捐作本校急難慰助金以協助家境清寒同學),
若拾獲者欲放棄遺失物之所有權或有相關問題,敬請電洽02-29393091轉分機62224,學務處 生僑組 黃小姐
序號 | 拾獲時間 | 拾獲物品 | 遺失物拾獲者 | 電話 |
211 | 0110/3/4 | 零錢包 | 宋O葦 | *******563 |
212 | 0110/3/7 | 白色電子錶 | 張O芳 | *******156 |
215 | 0110/4/7 | 無線藍芽耳機 | 曾O鈞 | *******550 |
212 | 0110/03/11 | 現金 | 吳O柔 | *******839 |
213 | 0110/03/27 | 現金 | 楊O薔 | *******250 |
214 | 0110/04/12 | 現金 | 許O翔 | *******869 |
215 | 0110/04/26 | 現金 | 張O文 | *******838 |
110年度大學部學生生活助學金受理大一新生申請(可紙本郵寄申請,並請註明服務時段)
一、申請資格:大一新生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者: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3.家庭遭逢急難變故,致生活出現困境者。
4.家庭年收入新臺幣70萬元以下。
二、申請期限:110年9月13日(一)至9月23日(四),逾時恕無法受理。
(舊生請於每年初依公告期間提出申請,若有特殊事由未於年初申請者,請於申請表敘明原因)
三、申請方式:填寫「生活助學金申請表暨生活服務學習同意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第八項說明)至生僑組櫃檯辦理。(可以郵寄申請,但請在同意書上註明10-12月可以服務的時段,例如星期三上午、四下午、五上午;原則上一個時段3小時,上午指9:00-12:00,下午指13:00-16:00或14:00-17:00。)
四、收件地點:行政大樓三樓生僑組
五、核定名額:視當年度學校經費而定,並以家庭經濟情況排定優先順序。
六、經錄取之學生將分發至行政或教學單位生活服務學習(10月至12月,共3個月),安排時數每週不超過6小時,每月不超過24個小時,包含每學期應參加本校各教學、行政單位舉辦的講座或擔任校級會議、院務會議代表6小時(其中職涯講座至少1.5小時)。
*講座學習時數詳情請報名9月22日之「助學措施宣導講座」,請至活動報名系統報名
七、每月核發生活助學金為新臺幣6,000元,10月至12月止,計3個月。
八、申請文件: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二)學生家庭遭逢急難變故,致生活出現困境者:
經系上導師或輔導教官查訪屬實之證明文件及家庭年所得等相關資料。
(三)非屬上述(一)、(二)身分,且家庭年收入新臺幣70萬元以下者:
1.全戶(學生本人、父母與配偶)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2.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九、110年12月20日前繳交「講座學習成效考核表」予生僑組綜理整體學習成效,未通過考核者不得申請次年度生活助學金。(如附件二)
十、相關規定詳見「本校學生生活助學金作業要點」(如附件三)
註:申請過學雜費減免、弱勢學生助學金、各項獎助學金者,亦可申請生活助學金,不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