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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資訊

 國立政治大學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111.08.01

 

 適 用 對 象

標 準

院系別

 

減免 項目

理學院 傳播學院 資管系 地政系

 商學院

文學院 法學院
社科院 外語學院 國際事務學院
教育學院

應 繳 證 件

(乙)
原住民族籍學生

公立校院日間部均依照本表減免數額辦理

應減免學費數

15,900

15,800

15,800

1. 申請表


2. 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三個月內、須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乙份(須詳細記事)

應減免雜費數

6,800

4,600

4,400

合 計

22,700

20,400

20,200

(丙A)
恤滿軍公教遺族

公立校院日間部均依照本表減免數額辦理

應減免學費數

15,862

15,718

15,718

1. 申請表


2.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一式二份


3. 撫卹令、撫卹金證書或軍 人遺族就學證明書正、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退還)

應減免雜費數

3,362

2,290

2,170

合 計

19,224

18,008

17,888

適 用 對 象

優 待 項 目

應 繳 證 件

恤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生(甲A)

依本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全額

1. 申請表

2. 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一式二份

3. 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 卹亡給與令或軍人遺族就 學證明書正、影本各乙份 (正本驗後退還)

恤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生(甲D)

依本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 1/2

現役軍人子女(戊)

依本校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 3/10

1. 申請表

2. 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正、影本各乙份

身心障礙學生 或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重度、極重度(甲C)

依本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全額

1. 申請表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或鑑輔會鑑定證明正影本各乙份(初次申請或剛換新證件者須帶正本與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退還)

3. 父母(法定監護人)、配偶、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三個月內、須詳細記事) 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乙份(須詳細記事)

 

*家戶年所得設有排富規定

中度(丙B)

依本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 7/10

輕度(丙C)

依本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 4/10

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

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減免 4/10 之就學費用

低收入戶學生(甲C)

依本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全額

1. 申請表

2. 低收入戶證明書正、副本各乙份(證明書須有社福身分別、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列冊期間等內容)

中低收入戶學生(庚)

依本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 6/10

1. 申請表

2. 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副本各乙份(證明書須有社福身分別、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列冊期間等內容)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己)(25 歲以下)

依本校實際徵收之學費、雜費減免 6/10

1. 申請表

2. 相關證明文件正、影本各乙份 (正本驗後退還)

3. 父母(法定監護人)、配偶、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三個月內、須詳細記事) 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乙份(須詳細記事)

 

注意事項:

  1. 依教育部規定,碩士在職進修專班學生、碩博士班之減免數額以日間部相同學院之學士班減免數額為上限。
  2. 優待項目大學部依本校實際收取之學費、雜費減免,碩博班依本校實際收取之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減免。
  3.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4. 教育部於100學年度放寬「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原住民籍學生」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之減免,可依各該項規定辦理,另「原住民籍學生」則依實際修讀之學分費×0.7核給。
  5. (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參加教育部或本校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遭註銷資格者,依衛生福利部相關規定亦可辦理減免,惟另應繳交證明文件請參閱申請須知。(112學年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
  6. 檢附正本證明或文件,除戶籍謄本正本學校留存外,皆於查驗後返還學生。
  7. 本表未盡之處,請參照各減免辦法(要點)。

 

備註:

  1. 請先於「線上申請」內填寫申請表後,存檔後列印。
  2. 每年約6月及1月份公告受理學雜費減免申請,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含初次申請、新生入學、舊生),請於開學第1週 依生僑組最新消息公告 之學雜費減免 換單期限內 ,持 「申請表」 、「相關證明文件」至生僑組辦理「身份註記」後,2個工作天後可上網列印「減免後之繳費單」。
  3. 碩博士班(含在職進修專班)之減免數額如超出學士班數額,以學士班減免數額為上限。
  4. 各項公費只能擇一申請,如申請學雜費減免者,請勿申請弱勢學生助學金、勞委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學產基金中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退輔會退除役軍人就學補助、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勞委會在職勞工就學補助….等。
  5. 為落實各公費只能擇一申請之政策,凡未依規辦理「減免」或「換單」, 蓄意先繳費而辦理退費者 ,恕不受理。
  6. 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4/10。
  7.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