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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相關規定及申請須知(9/29-10/5 受理申請,可紙本郵寄申請)
國立政治大學11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相關規定及申請須知
簡述:
11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作業將於110年9月1日開放系統申請,
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於9月29日至10月5日繳件至行政大樓3樓 (生僑組辦公室) 黃小姐收,申請資格及申請方式詳如下。
生僑組收件時間:上午09:00~下午5:00 (中午休息不收件12:00~13:00)
- 依據教育部108年9月9日臺教高通字第1080131706 號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 協助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且未請領政府相關部會各類助學金等公費補助之學生順利就學,依其所得多寡給予助學金,補助級距分為五級,補助金額為5,000-16,500元,以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本項助學金依「家庭成員年收入」分為五級,其補助金額如下表:(單位:元)
家庭成員年收入 |
補助金額 |
|
第一級 |
30萬以下 |
16,500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 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申請對象: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不含延畢生)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存摺影本),由學校審核認定並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3.自103學年度起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含要保人及受益人者,其保險給付之「本金」不納入家庭年所得計算,惟保險給付之「利息」,仍須納入家庭年所得認列。如要保人非為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者,則受益人獲得之保險給付(含本金、利息),應全數納入家庭年所得計算。
4.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 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6)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7)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低於60分(新生、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1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1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家庭成員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請事先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利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費,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等就學費用。
(四)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五)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費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七)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 申請方式
(一)110年9月1日後開放線上填寫申請表: 請先於「iNCCU愛政大校園個人化入口」/「校園資訊系統(校務系統WEB入口)」/「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線上填寫申請表,存檔後列印(未先存檔而直接列印,為不完整格式)。
(二)檢附證件:
1.申請表。
2.檢附第三條第二項之「家庭成員」內每位成員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詳細記事)。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轉學生免附)。
(三)受理時間:
1.臨櫃辦理:110年9月29日至10月5日 上午09:00~下午5:00 (中午休息不收件12:00~13:00) 。
2.掛號郵寄:
- 郵寄地點:116011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 收件人 :國立政治大學 學務處生僑組(請備註:弱勢學生助學金)
- 承辦人聯絡方式:02-29393091 #62224黃小姐 (平日9時至17時)
- 郵寄者,繳件期限以郵戳為憑。
(四)本校10月中將申請資料匯報教育部轉請財稅中心查核家庭年收入(含判定級距)。
(五)家庭年收入查核級距與各部會重覆申辦公費者比對結果(發放部別)等資料預計於110年11月22日前以學校email通知或請同學逕於「iNCCU愛政大校園個人化入口」/「學生資訊系統」/「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查詢」內查詢,有疑問須修正者,應依限於110年12月10日前檢附佐證資料向生僑組申請更正。
(六)審核結果預計於110年12月31日前以學校email通知或請同學逕於「iNCCU愛政大校園個人化入口」/「學生資訊系統」/「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查詢」內查詢,並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
- 注意事項
(一)學生不論是否與父母共同居住,均須納入應計列人口而填寫父母親資料,學生已婚者另加計配偶。
(二)父母親已離婚,戶籍謄本上如未記載,請另檢附佐證資料。
(三)父母一方死亡,請檢具死亡註記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以便於查驗。
(四)本助學金包含上、下學期之補助費用,統一於下學期之繳費單上扣除所補助金額。
(五)所檢附之戶口名簿為最新版本或戶籍謄本須為三個月內所申請之紙本資料或自然人憑證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
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國立政治大學110學年度第1學期 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A.申請對象
- A-1
軍公教遺族子女、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除本學期已核定之軍公教遺族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所持減免有效證件未逾期,毋須再申請,其餘身分類別,請依規定每學期必須有申請意願(填表+限期內掛號郵寄表件),否則視為放棄減免。 - A-2
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減免4/10之就學雜費用。(經鑑輔會證明) - A-3
軍公教遺族子女、身心障礙學生等二類學生,只須於入學時辦理一次,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無休復學(大學部、碩士班:4年、博士班:7年)且減免證件未逾期、未失效,免再辦理;以上二類學生若於新學期欲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者請洽承辦人。
*有下列情形時須重新申請:
a.證件有效期限已過:軍公教遺族撫卹令、身心障礙手冊逾期者,須持延長撫卹證明書及新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於申請期限之內辦理。
b.先前有休學或保留學籍並於本學期復學者。 - A-4
軍公教遺族子女(舊生已核准者免辦)
軍公教遺族子女請於預辦始日至新學期開學後5日內持申請表、相關證件及「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1式2份,由學校函請教育部核准後得以減免。 - A-5
身心障礙類別:
A-5-(1)家戶年所得限制總額新臺幣220萬元以下(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a.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學生已婚:學生本人、學生配偶合計
c.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學生請務必先以應計人口之109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計,若合計年所得不逾新臺幣220萬元再連結系統填報。
*學雜費減免系統應確實填寫與核對所填寫之學生本人與家屬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胡亂填寫、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即資料不全不予申請或取消資格並繳還減免學雜費金額。
*申請人未婚若因父母離異、遺棄等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填寫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得具理由或提供相關文件,經學校審核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A-5-(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其就學雜費用不予減免。(教育部減免辦法第5條)
B.受理時程、通訊收件方式
- 日期:110年9月13日(一)至110年9月17日(五),郵戳日期為憑
(大一新生收件日期:9月22日(三)至9月28日(二),郵戳日期為憑) - 郵寄地點:116011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 收件人 :國立政治大學 學務處生僑組(請備註:減免學雜費)
- 承辦人聯絡方式:02-29393091 #62224黃小姐 (平日9時至17時)
C.作業流程
- 第一步:線上填表(110年8月19日上午9時起開放減免系統)
請連結本校網站進入以下路徑:政大首頁/INCCU愛政大/校務系統Web入口/學生資訊系統/財務服務/學雜費減免申請,填寫相關基本資料,存檔後列印申請表並簽名。
- 第二步:掛號郵寄表件
檢附上述「申請表」、申請表須檢具之「相關證件正本或影本」掛號郵寄至生僑組辦理減免身份審核繳件。
請務必檢視申請表上之應檢附資料並核對無誤後,於上述收件期限內以掛號寄出至指定地點:「國立政治大學學務處生僑組(116 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請備註:減免學雜費,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 第三步:繳交減免後之註冊費用(8月中旬開放網路查詢學雜費繳費通知單)
通過減免身分審核者,查詢學雜(分)費繳費通知單之路徑:政大首頁/在校學生/學雜(分)費繳費專區,請確認減免後之應繳金額,若金額無誤即可直接繳費或辦理就學貸款。
D.注意事項
- D-1 先減免-後繳費註冊、就貸之申請原則
(1)申請就學貸款者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審核通過者再依減免後金額辦理就學貸款;避免全費申貸(未減免)與實際註冊金額(有減免)有誤差,滋生銀行對保資料之修改情形。
(2)申請減免身分者請先辦理減免身分審核(線上填表暨繳件),待身分審核通過及減免金額抵扣後再繳費註冊;若未減免就先繳費註冊(全費),系統銷帳後會鎖定成一般生身分,無法再註記減免身分。
- D-2 公部門各項公費補助擇一申請原則
為落實各公費補助只能擇一申請之政策,以下各公費補助僅能擇一申請,優先給付順序如下: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費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98 學年度新增)、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4)臺北市勞工局及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5)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
(6)行政院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文化部蒙藏委員會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助學金
(7)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8)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9)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
*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致使無法申請其他或錯失其他申請機會,因學生自願申請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恕本校無法做任何補償、補救或賠償。
- D-3 弱勢學生助學金與學雜費減免重複申請之處理情形
110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於8月公告,9月下旬受理,並於下學期之繳費通知單上抵扣補助金額,此項補助與學雜費減免僅能擇一,請勿重複申請。
- D-4 研究生學雜費減免之計算方式
研究所與碩士在職專班之減免標準,依教育部規定比照相同學院之大學部減免之數額上限為標準辦理(並非以學雜費基數加學分費總額乘以減免百分比計算)。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碩士在職專班者不予減免。
- D-5 辦理減免後有學籍異動情況之處理原則
學生在學期中轉學(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依教育部規定,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轉學(系)時,學籍未升級,則不得重複減免,如有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繳還學雜費(追繳)。
例如: 年級是大二(上學期)有辦減免,學期中辦理休學(期末轉學)。復(入)學時年級仍是大二(上學期)者,則不能辦理。 - D-6 資格不符、資料不全、逾期者均不予受理
請參閱生僑組學雜費減免網頁公佈與最新公告之內容,若對公布與最新公告內容仍有疑慮者,請務必來電來信詢問承辦人。
- D-7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學雜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2)重複申領。
(3)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5)冒名頂替。
(6)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E.繳驗證件
- E-1 各類減免身份所需檢具證件,請至學務處生僑組網頁參考學雜費減免相關訊息;並請務必注意證件之有效期限(證件有效日期應包含110學年度第1學期之註冊始日至繳交學雜費截止日)。
- E-2 申請減免之類別若有須檢附戶籍資料者,請檢附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最近三個月內開具或列印「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或「自然人憑證申領之電子戶籍謄本(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詳細記事)各乙份辦理;學生父母、學生本人、學生配偶若設籍不同戶,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也要繳交。
- E-3 學生預辦申請學雜費減免時所繳證件/文件,於預辦至學期開學日前因故被核發機關等因素取消/註銷/異動資格者,將依相關規定取消資格並追繳學雜費減免金額。(學生需主動告知學校生僑組承辦人)
- E-4 依衛生福利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辦理學雜費減免者,另須提供以下文件:
(1)經教育部、本校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之證明(須選薦單位用印)。
(2)經本校選送出國逾183天,遭註銷(中)低收入戶資格通知函。(函中已提及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達183天)。
(3)當年度家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文件(北市證明文件請持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後退還;其他縣市證明文件請提供正本)。
(4)戶籍資料: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須詳細記事),且須與前項證明文件之家人列為同一戶。
減免類別、減免額度、檢附相關證件與訊息 http://osa.nccu.edu.tw/tw/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學生助學措施/學雜費減免/學雜費減免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