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僑生】勞動部修正僑外生每週工作時數規定
勞動部於104年6月17日修正就業服務法於第50條規定,
雇主聘僱僑外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公告網頁: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115033
如有問題請洽生僑組陳小姐,校內分機63013
【僑生】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
勞動部於104年7月8日公告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並自104年7月3日受理申請。
凡自我國大學以上畢業之僑外生若欲留臺工作,將改以學經歷、薪資水準、語言能力及特殊專長等8個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標準者,勞動部始核發聘僱許可(符合規定資格者,得不受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47,971元之限制)。
公告內容如下:
一、申請期間及許可數額:
(一)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至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止,許可數額為1,200名。
(二)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至中華民國105年12月31日止,許可數額為2,500名。
(三)申請聘僱經數額評點制取得聘僱許可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不計入前2款數額。
二、適用對象:
(一)外國人資格:在臺取得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之僑外生。
(二)雇主條件:符合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
三、評點項目、內容及等級、點數及應備文件:如附表。
四、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由雇主檢附申請書與相關應備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二)經本部審核評點結果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許可數額內之符合資格者,由本部核發聘僱許可。
五、聘僱許可核發原則:
(一)本部依據申請案之受理日期依序審核,符合資格之申請案,於許可數額內核發聘僱許可;另於額滿之日申請且符合資格者,亦得核發聘僱許可。
(二)申請案若有文件不齊待補件(正)之情形,需於規定期限內補正,逾期需重新提出申請。若補件(正)期限內許可數額已額滿,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倘仍有申請聘僱許可之需求,依審查標準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規範辦理。
(三)聘僱許可核配之數額,以許可人數為基準。若雇主提前終止聘僱契約,已核發之數額不再釋出提供申請;已取得聘僱許可之僑外生,其新雇主申請案之聘僱許可不列入許可數額。
(四)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
六、受理單位及地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郵寄或親送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
其他詳情請參閱勞動部網頁。
【僑生】104年暑期僑生工作許可證統一申請
104年暑期僑生工作許可證開放統一申請受理,
受理時間7月20日(一)至7月22日(三)中午12點,請把握時間申請。
欲申請之同學請備妥下列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送交至生僑組辦理:
(1) 申請書(可至生僑組領取或自行下載列印)
(2) 學生證影本黏貼於申請書上,並至註冊組加蓋103-2註冊章(延畢同學請附補修學分證明)
(3) 居留證影本(持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如有辦理延長請含加簽部分)
(4) 護照影本
(5) 100元現金
逾期未送件者於學期中仍可申請,但須自行寄送申請文件。
本次申請工作證有效期間為104年7月下旬至104年9月30日。
★除寒暑假外,工作時間每星期不得超過20小時。
★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證打工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並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生僑組陳老師,校內分機6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