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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第2學期現住生不續住申請公告(12/12截止)
一、學士班學生(交換生依國合處規定時間辦理)
1.114學年第2學期不續住者(含第二學期出國交換或畢業之同學):
A.申請期限:114年12月12日(五)前,填寫「退宿申請表-學期前」(附件一)繳交至住宿組,以利移除第2學期註冊單上之宿費。
B.離宿日:114學年第1學期最晚離宿日為115年1月31日(六),遷出當日請填寫「離宿暨退還保證金申請表」(附件二),由舍區蓋章後於上班時間交至住宿組辦理退還住宿保證金手續。
C.逾期離宿:未於115年1月31日(六)前遷出宿舍者,須依相關之退(補)宿費標準收費(附件三)。
※未於期限內繳交附件一、附件二者,視同續住,衍生之費用請依規定繳納。
2.114學年第2學期續住者:寒假住宿已併入上下學年期計算,不另行收費,可於原宿舍續住至第2學期結束,暑假開始日止。
二、碩博士班(交換生依國合處規定時間辦理)
1.住宿年限已滿或114學年第2學期不續住者(含第二學期出國交換或畢業之同學):
A.申請期限:114年12月12日(五)前,填寫「退宿申請表-學期前」(附件一)繳交至住宿組,以利移除第2學期註冊單上之宿費。
B.離宿日:114學年第1學期最晚離宿日為115年1月31日(六)。遷出當日請填寫「離宿暨退還保證金申請表」(附件二),由舍區蓋章後於上班時間交至住宿組辦理退還住宿保證金手續。
C.逾期離宿:未於115年1月31日(六)前遷出宿舍者,須依相關之退(補)宿費標準收費(附件三)。
2.住宿年限未滿,且114學年第2學期續住者:寒假住宿已併入上下學年期計算,不另行收費,可於原宿舍續住。
三、114學年第2學期候補入住之新住宿生可於115年2月1日(日)起開始遷入宿舍。
住宿輔導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