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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
勞動部於104年7月8日公告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新制,並自104年7月3日受理申請。
凡自我國大學以上畢業之僑外生若欲留臺工作,將改以學經歷、薪資水準、語言能力及特殊專長等8個項目進行評點;累計點數超過70點標準者,勞動部始核發聘僱許可(符合規定資格者,得不受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47,971元之限制)。
公告內容如下:
一、申請期間及許可數額:
(一)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至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止,許可數額為1,200名。
(二)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至中華民國105年12月31日止,許可數額為2,500名。
(三)申請聘僱經數額評點制取得聘僱許可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不計入前2款數額。
二、適用對象:
(一)外國人資格:在臺取得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之僑外生。
(二)雇主條件:符合審查標準第4條規定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
三、評點項目、內容及等級、點數及應備文件:如附表。
四、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由雇主檢附申請書與相關應備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二)經本部審核評點結果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許可數額內之符合資格者,由本部核發聘僱許可。
五、聘僱許可核發原則:
(一)本部依據申請案之受理日期依序審核,符合資格之申請案,於許可數額內核發聘僱許可;另於額滿之日申請且符合資格者,亦得核發聘僱許可。
(二)申請案若有文件不齊待補件(正)之情形,需於規定期限內補正,逾期需重新提出申請。若補件(正)期限內許可數額已額滿,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倘仍有申請聘僱許可之需求,依審查標準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規範辦理。
(三)聘僱許可核配之數額,以許可人數為基準。若雇主提前終止聘僱契約,已核發之數額不再釋出提供申請;已取得聘僱許可之僑外生,其新雇主申請案之聘僱許可不列入許可數額。
(四)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
六、受理單位及地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郵寄或親送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
其他詳情請參閱勞動部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