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第1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助學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
大專校院弱勢助學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
依據:依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等規定辦理。
1.申請資格:
(1) 符合當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申請身分資格請務必詳閱: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QA-申請資格篇(附件四第1頁)】
(2)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5)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2.申請期間及地點:即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四)17點止,繳交至學生事務處住宿組,逾期不予受理。
3.補貼額度:
(1)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2) 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2,000元至3,000元租金(詳附件四第17頁),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111-1學期新生僅核發111年9月至112年1月止,計5個月。
4.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繳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
(1)申請書(詳附件一)。
(2) 租賃契約影本,依教育部規定(詳附件二)至少應記載有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完整地址、租賃金額、租賃期間。【請檢附完整契約,請勿只列印上述範圍】
(3) 租賃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申請方式請續看第5點說明,其主要用途如未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請另參閱教育部訂頒審核作法(詳如附件三)。
(4) 學生本人於學校登入存摺帳號(只接受郵局或一銀)。
(5) 請先確認承租處的坪數大小。
5.補充說明:
(1)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申請方式:
- 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線上申請(網址-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 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 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 申請規費:每張20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2) 111學年度第1學期按時程預計於112年1月中撥付租金補貼予審核通過之學生。
(3) 申請同學請務必詳閱申請書之「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切結書。
(4) 建議學生申請教育部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妥善與出租人(房東)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溝通為宜。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房東亦可申請公益出租人的資格,辦理綜合所得稅減免補助。【公益出租人相關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窗口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
**唯租賃所得未主動辦理納稅之房東,教育部表示:未來不排除「稅捐機關」向教育部申調相關補助計畫,以列入房東租賃所得稅之收繳。
(5)出租人(房東)可以不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但若想適用公益出租人的稅賦優惠,出租人(房東)必須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意即房東可以是屋主的代理人,但只有房東就是屋主本人時,才能享有租稅優惠。
6.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內容及相關公告通知予以補充(詳如附件四)。
本組承辦人:陳哲良先生,信箱:63252@nccu.edu.tw 電話02-29393091轉6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