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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生活管理組」,69年3月更名「生活輔導組」,97年2月與僑生輔導組合併為「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100年7月納入陸生輔導業務。目前業務主要劃分為「學生生活事務」、「僑生輔導」以及「陸生輔導」三部分。提供各項獎補助措施,營造友善校園環境,使學生安定就學;促進本地生與境外生交流與融合,推展校園多元文化。本組主要業務包括:學生生活事務學生助學措施僑生輔導業務陸生輔導業務各單位使用學務處助學金專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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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單親培力計畫-110年度上學期學費及臨時托育費補助」申請資訊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單親培力計畫-110年度上學期學費及臨時托育費補助」

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27日臺教高(四)字第1100111445號函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0年8月17日社家支字第1100901095A號函辦理。

A 補助對象:單親家長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遭受家暴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裡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倍。各縣市標準將依公告最新年度為準。

4、家庭存款本金平均每人未超過當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 2.5 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5、未領取政府學費(含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學雜費、學分費補助或減免者。

 

B ​申請日期::110年9月7日至110年10月6日止。

 

計畫委託辦理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如對該獎助學金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署委託辦理之基金會韓小姐詢問(電話:02-2321-2100轉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