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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生活管理組」,69年3月更名「生活輔導組」,97年2月與僑生輔導組合併為「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100年7月納入陸生輔導業務。目前業務主要劃分為「學生生活事務」、「僑生輔導」以及「陸生輔導」三部分。提供各項獎補助措施,營造友善校園環境,使學生安定就學;促進本地生與境外生交流與融合,推展校園多元文化。本組主要業務包括:學生生活事務學生助學措施僑生輔導業務陸生輔導業務各單位使用學務處助學金專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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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2學期本校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

國立政治大學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一、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本校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六個月以上勞工,其子女就讀本校,具有正式 學籍之學士班、碩、博士班學生(不含各類在職專班、暑期學分班、學士後教育學分 班、各師資班及延畢學生等)。

三、 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因事業單位關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 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 而離職。
(三)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 滿六個月以上。

四、 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 一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申請日止仍未就業者,失業期間達六 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
(二) 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失業勞工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 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三) 未請領老年給付、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 措施(方案)者。
前項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 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 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失 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
(三) 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裁減資遣 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 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或在職業工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於申 請書中切結確為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
(四)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 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五) 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 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 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五、 申請限制如下:
(一) 已領取各級政府以及本校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含全額及部分減 免)、弱勢學生助學金、農林漁鹽礦工子女就學獎助金、軍公教子女教育補 助費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二) 失業勞工子女應為本校在學學生,以每學期申請補助一次為限,唯每次申請 後需間隔六個月始得再次提出申請。學期中轉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 當學期補助費用不予追繳。但降級轉系、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同一就學階段 學期已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六、 補助金額如下:
(一) 學士班學生(不含延畢生)每名五千元。
(二) 博碩士班學生(不含各類在職專班、暑期學分班、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各師資 班、短期班及延畢學生等)每名八千元。

七、 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 本校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影本。(以最近一次為準)。
(三) 戶口名簿影本。失業勞工及其配偶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口名 簿影本。
(四) 完成註冊學生證影本。
(五) 失業勞工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表。
(六) 失業勞工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證明。
(七) 相關證明文件。

八、 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受理申請案件且完成審查後,即簽請學務長及校長核定。

九、 本校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經費,須於當年度相關經費確定後再予規劃辦理。

十、 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