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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生活管理組」,69年3月更名「生活輔導組」,97年2月與僑生輔導組合併為「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100年7月納入陸生輔導業務。目前業務主要劃分為「學生生活事務」、「僑生輔導」以及「陸生輔導」三部分。提供各項獎補助措施,營造友善校園環境,使學生安定就學;促進本地生與境外生交流與融合,推展校園多元文化。本組主要業務包括:學生生活事務學生助學措施僑生輔導業務陸生輔導業務各單位使用學務處助學金專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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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核釋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三款所定「跨國企業」
, 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
經營行為 ,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
於臺灣地區, 並在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三、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其專料以上學校學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