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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生活管理組」,69年3月更名「生活輔導組」,97年2月與僑生輔導組合併為「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100年7月納入陸生輔導業務。目前業務主要劃分為「學生生活事務」、「僑生輔導」以及「陸生輔導」三部分。提供各項獎補助措施,營造友善校園環境,使學生安定就學;促進本地生與境外生交流與融合,推展校園多元文化。本組主要業務包括:學生生活事務學生助學措施僑生輔導業務陸生輔導業務各單位使用學務處助學金專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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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勞工】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06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

  • 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
    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
    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
    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
    限制。
    2.申請人離職期間為106年10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
    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3.申請人及配偶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
  • 補助金額:
    1.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5,000元。
    2.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12,000元。
    3.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12,000元。
    4.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26,000元。
  • 申請期間:
    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