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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生活管理組」,69年3月更名「生活輔導組」,97年2月與僑生輔導組合併為「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100年7月納入陸生輔導業務。目前業務主要劃分為「學生生活事務」、「僑生輔導」以及「陸生輔導」三部分。提供各項獎補助措施,營造友善校園環境,使學生安定就學;促進本地生與境外生交流與融合,推展校園多元文化。本組主要業務包括:學生生活事務學生助學措施僑生輔導業務陸生輔導業務各單位使用學務處助學金專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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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修正

教育部於本(105)年11月25日修正施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3條、第23條之1,辦法詳如附件。

修正重點為新增第23條之1「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
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校院,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其就學及輔導得
準用本辦法規定」,放寬香港與澳門學生如持有英國或葡萄牙護照,得適用本辦法申請回台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