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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生活管理組」,69年3月更名「生活輔導組」,97年2月與僑生輔導組合併為「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100年7月納入陸生輔導業務。目前業務主要劃分為「學生生活事務」、「僑生輔導」以及「陸生輔導」三部分。提供各項獎補助措施,營造友善校園環境,使學生安定就學;促進本地生與境外生交流與融合,推展校園多元文化。本組主要業務包括:學生生活事務學生助學措施僑生輔導業務陸生輔導業務各單位使用學務處助學金專區等。

如欲查閱各項詳細業務與法規表單,請按左上角功能按鈕 Menu Button 。各項公告與最新消息,請參閱以下列表。

入出國及移民法自113年1月1日及3月1日起修正實施!

一、為營造友善居留環境及加強人流管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本法)各項措施,請代為宣導:

(一)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友善措施:

1、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並入境後,向本署申辦外僑居留證(ARC)期限自15日放寬為30日。(本法第22條第2項)

2、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向本署申辦變更登記期限自15日放寬為30日。(本法第31條第6項)

(二)自113年3月1日起,加重罰則:

1、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本法第74-1條第2項)

2、外國人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禁入期間1年以上,7年以下。(本法第18條)

二、上揭措施攸關貴校外籍學生權益,請妥為宣導,外籍學生在臺期間,倘外僑居留證(ARC)需延期或更換,務必保留充分時間辦理,切勿延宕,並不得非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