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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化部檢送「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適用疑義,請核示。
一、依文化部111年3月10日文藝字第1113006623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覆如下:
(一)、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文獎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紀念性建築物之定義,參照建築法第99條,並將具公共財性質之文化資產建築物納入範疇,其所指涉對象,可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1項所稱公有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惟屬建築者,方為具公共財性質之文化資產建築物指稱對象。
(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條第3項,明定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因特殊事由,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即欲將公共藝術辦理經費繳納至基金或專戶,須具特殊事由,且經審議會審核同意,方得納入,故應無一定金額內逕行繳納基金或專戶之適用。
(三)、本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共藝術設置經費需達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造價1%,其中工程造價,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5款定義,係指直接工程成本,包括直接工程費、品管費、施工中環境保護費及工地安全衛生費、材料檢驗費、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營業稅等,其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亦有明訂;至認定時點,為確立標案執行內容,以利往後依循,建議以決標金額內工程造價為1%計算基準。
(四)、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納入基金或專戶之公共藝術經費,其運用規範四分之一計算基準,建議以年度內總計納入之公共藝術經費,於運用時換算至少四分之一額度予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等相關事宜,較能完整推算出運用額度。
(五)、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內容已涉及後續徵選、設置、驗收及管理維護等項,且依本辦法第38條規定,已明定審議通過之計畫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即指依修正前之本辦法辦理,故審議通過後相關作業程序,皆得據以辦理之。
有關臺北數位藝術中心辦理「2022年度第二期實習生招募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年3月9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13001859號函辦理。
二、旨揭為培育當代藝術研究、經營藝文館所及藝術管理人才,並促進國內外數位藝術單位交流,規劃辦理「2022年度第二期實習生招募計畫」,徵求喜愛當代藝術的學生加入該計畫,以培育未來具藝術行政、策劃、管理相關能力之藝術人才。
三、相關內容網址:https://reurl.cc/7eLgaQ,洽詢專線:02- 28345066轉205,蘇小姐。
有關文化部辦理「2022 Made In Taiwan-新人推薦特區」公開徵選簡章,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111年2月25日文藝字第1113005384號函辦理。
二、旨案係該部為推薦臺灣青年藝術家登上國際藝術舞臺,規劃辦理「Made In Taiwan-新人推薦特區」,公開徵選8位(組)國內優秀青年藝術家,於「Art Taipei 臺北國際藝術博覽會」展出,以獎掖我國青年藝術創作,促進當代藝術發展。
三、徵件日期自公告日起至111年5月10日下午5時止。報名資格為年齡40歲(含)以下具我國國籍,目前無畫廊專屬經紀合約及與相關單位簽訂展演、經紀或代理約,且未曾於本新人推薦特區展出者,參展作品類型不限。
四、以上未盡事宜或徵選相關問題,請逕洽該部承辦人員詹淑慧小姐,電話:02-8512-6000#6545;E-mail:moc036@moc.gov.tw。
五、檢附原函及徵選簡章各1份。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藝文採購案件應納入廠商為法定勞務提供者投保所需費用。
說明:為因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附件: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