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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114學年度第2學期 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預辦)
國立政治大學114學年度第2學期 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預辦)
A.申請對象
- A-1
軍公教遺族子女、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115年度證明)、中低收入戶學生(115年度證明)、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115年度證明);除已核定之軍公教遺族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所持減免有效證件未逾期並於上學期完成申辦核准者,毋須於本學期再申請,其餘身分類別之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大學部、碩士班:4年、博士班:7年),請依規定每學期主動申請(線上填表+限期內臨櫃繳件或掛號郵寄表件),否則視為放棄減免。
- A-2
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減免4/10之就學雜費用。(經鑑輔會證明)
- A-3
軍公教遺族子女、身心障礙學生等二類學生,於入學時第一次辦理且審核通過,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未休學離校(大學部、碩士班:4年、博士班:7年)且減免證件未逾期、未失效,免再辦理;以上二類學生若於新學期欲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者請洽承辦人。
*有下列情形時須重新申請繳件: - a.證件有效期限已過:軍公教遺族撫卹令、身心障礙手冊逾期者,須持延長撫卹證明書及新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於申請期限之內辦理。
- b.第1學期有休學或保留學籍並於第2學期復學者請於申請期限之內辦理。
- C.第1學期審核未通過第2學期欲再申請者。
- A-4
軍公教遺族子女(舊生已核准者免辦)
軍公教遺族子女請於預辦始日至第2學期開學後5日內持申請表、相關證件及「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1式2份至生僑組辦理,後續由學校函請教育部核准後得以減免。 - A-5
身心障礙類別:
A-5-(1)應計人口之年所得限制總額新臺幣220萬元以下(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a.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學生已婚:學生本人、學生配偶合計
c.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學生請務必先以應計人口之113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計,自行查驗其家戶所得不逾新臺幣220萬元。
*學雜費減免系統應確實填寫與核對所填寫之學生本人與家屬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胡亂填寫、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即資料不全不予申請或取消資格並繳還減免學雜費金額。
*申請人未婚若因父母離異、遺棄等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填寫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得具理由或提供相關文件,經學校審核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A-5-(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者,非學雜費減免之申請對象,故學費雜費不予減免。(教育部減免辦法第5條)
- A-6
持年度證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之身分減免須持115年度證明前來辦理。預辦期間未取得證明者,可以於第2學期開學第一週再持證明文件及申請表前來辦理。 申請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者,請於繳件時一併填寫「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表。(申請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者,不得再申請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B.預辦受理收件時程、地點
- 日期:114年12月8日(一)至114年12月12日(五)
- 時間:9:00-12:00及13:00-17:00
- 臨櫃受理地點:行政大樓3樓生僑組 (原住民學生收件地點: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
- 郵寄地址及收件人:116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國立政治大學
(信封空白處請備註:生僑組學雜費減免預辦) - 承辦人聯絡方式:02-29393091 # 62224陳小姐
C.作業流程
- 第一步:線上填表(114年12月1日上午9時起開放減免系統至114年12月12日下午17時止)
請連結本校網站進入以下路徑:政大首頁/INCCU愛政大/校務系統Web入口/學生資訊系統/財務服務/學雜費減免申請,填寫相關基本資料,存檔後列印申請表並簽名。*僅線上填表而未於期限內至生僑組繳交表件、掛號郵寄申請表及證件者,因承辦人無法審核,以資料未繳、不齊全,視同未申請。
- 第二步:臨櫃或掛號郵寄繳件
*臨櫃繳件:檢附上述「申請表」、申請表須檢具之「相關證件正本或影本」至生僑組辦理減免身份審核繳件。
*掛號通訊繳件:請務必檢視申請表上之應檢附資料並核對無誤後,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前以掛號寄出至指定地點:「國立政治大學(116 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信封空白處請備註:生僑組學雜費減免預辦,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 第三步:繳交減免後之註冊費用
通過減免身分審核者,查詢學雜(分)費繳費通知單之路徑:政大首頁/在校學生/學雜(分)費繳費專區,請確認減免後之應繳金額,若金額無誤即可直接繳費或辦理就學貸款。
D.注意事項
- D-1 先減免-後繳費註冊、就貸之申請原則
(1)申請就學貸款者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審核通過者再依減免後金額辦理就學貸款;避免全費申貸(未減免)與實際註冊金額(有減免)有誤差,滋生銀行對保資料之修改情形。
(2)申請減免身分者請先辦理減免身分審核(線上填表暨繳件),待身分審核通過及減免金額抵扣後再繳費註冊;若未減免就先繳費註冊(全費),系統銷帳後會鎖定成一般生身分,無法再註記減免身分。
- D-2 公部門各項公費補助擇一申請原則
為落實各公費補助只能擇一申請之政策,以下各公費補助僅能擇一申請,優先給付順序如下: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費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98 學年度新增)、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4)臺北市勞工局及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5)行政院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文化部蒙藏委員會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助學金
(6)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7)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8)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
(9)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10)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
*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致使無法申請其他或錯失其他申請機會,因學生自願申請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恕本校無法做任何補償、補救或賠償。
- D-3 弱勢學生助學金與學雜費減免重複申請之處理情形
114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已於11月10日電郵通知申請者查核結果,並於第2學期之繳費通知單上抵扣補助金額,此項補助與學雜費減免僅能擇一,請勿重複再申請。
- D-4 研究生學雜費減免之計算方式
研究所與碩士在職專班之減免標準,依教育部規定比照相同學院之大學部減免之數額上限為標準辦理(並非以學雜費基數加學分費總額乘以減免百分比計算)。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碩士在職專班者不予減免。
- D-5 辦理減免後有學籍異動情況之處理原則
學生在學期中轉學(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依教育部規定,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轉學(系)時,學籍未升級,則不得重複減免,如有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繳還學雜費(追繳)。
例如: 年級是大二(上學期)有辦減免,學期中辦理休學(期末轉學)。復(入)學時年級仍是大二(上學期)者,則不能辦理。 - D-6 資格不符、資料不全、逾期者均不予受理
請參閱生僑組學雜費減免網頁公佈與最新公告之內容,若對公布與最新公告內容仍有疑慮者,請務必來電來信詢問承辦人。
- D-7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學雜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2)重複申領。
(3)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5)冒名頂替。
(6)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E.繳驗證件
- E-1 各類減免身份所需檢具證件,請至學務處生僑組網頁參考學雜費減免相關訊息;並請務必注意證件之有效期限(證件有效日期應在114學年度第2學期之註冊始日至繳交學雜費截止日115/2/27期間內)。
- E-2 申請減免之類別若有須檢附戶籍資料者,請檢附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最近三個月內開具或列印「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或「自然人憑證申領之電子戶籍謄本(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詳細記事)」乙份辦理;學生父母、學生本人、學生配偶若設籍不同戶,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也要各別申請並繳交。
- E-3 學生預辦申請學雜費減免時所繳證件/文件,於預辦至學期開學日前因故被核發機關等因素取消/註銷/異動資格者,將依相關規定取消資格並追繳學雜費減免金額。(學生需主動告知學校生僑組承辦人)
- E-4 依衛生福利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辦理學雜費減免者,另須提供以下文件:
(1)經教育部、本校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之證明(須選薦單位用印)。
(2)經本校選送出國逾183天,遭註銷(中)低收入戶資格通知函。(函中已提及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達183天)。
(3)當年度家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文件(北市證明文件請持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後退還;其他縣市證明文件請提供正本)。
(4)戶籍資料: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須詳細記事),且須與前項證明文件之家人列為同一戶。
減免類別、減免額度、檢附相關證件與訊息 http://osa.nccu.edu.tw/tw/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學生助學措施/學雜費減免/學雜費減免資訊
114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之教育部查核結果公告
114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之教育部查核結果公告
114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查核結果已匯入本校系統,請申請者登入系統查詢:
iNCCU愛政大校園個人化入口/校園資訊系統(校務系統WEB入口)/學生資訊系統/ 財務服務/ 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 查詢。
一、合格者,亦請檢視家戶年所得級距是否正確,若有疑義欲申請異動者,請檢附: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父、母)113年度「國稅局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1;
二、不合格者(名單如下,共計54名),若對查核結果有疑義如要申復者,請依查核內容(一)、(二)分別檢附相關證明:
(一)年所得不合格或利息不合格者請檢附: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父、母)113年度「國稅局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1。
若利息來自優惠存款者,請備上述應計列人口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1、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應包含封面、
113年度之內頁有顯示優惠儲蓄存款字樣(質押標的明細))。
(二)土地不動產不合格者請檢附: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父、母)最新「國稅局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各1。
三、如要申復或異動家戶年所得級距者,請於114年11月24日(週一)下午5時前備妥相關資料至行政大樓3樓生僑組提出申請,逾時視同放棄申復及異動。
四、本項助學金依「家庭成員年收入」學士班分為二級,碩博士班分為五級,其補助金額請參考申請須知 https://reurl.cc/R907eg,並於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
五、聯絡人 生僑組 陳小姐 (02)2939-3091 #62224 E-mail:annachen@nccu.edu.tw
| 編號 | 學生姓名 | 申請資格判別 |
| 1 | 李O卉 | 不合格 |
| 2 | 劉O羽 | 不合格 |
| 3 | 鄭O齡 | 不合格 |
| 4 | 吳O憲 | 不合格 |
| 5 | 朱O業 | 不合格 |
| 6 | 黃O峻 | 不合格 |
| 7 | 李O妤 | 不合格 |
| 8 | 葉O妤 | 不合格 |
| 9 | 林O芬 | 不合格 |
| 10 | 王O靚 | 不合格 |
| 11 | 鍾O慧 | 不合格 |
| 12 | 李O璇 | 不合格 |
| 13 | 蔡O曆 | 不合格 |
| 14 | 林O彣 | 不合格 |
| 15 | 劉O霖 | 不合格 |
| 16 | 陳O晴 | 不合格 |
| 17 | 簡O梅 | 不合格 |
| 18 | 郭O妤 | 不合格 |
| 19 | 林O軒 | 不合格 |
| 20 | 黃O棋 | 不合格 |
| 21 | 陳O慈 | 不合格 |
| 22 | 黃O霖 | 不合格 |
| 23 | 莊O函 | 不合格 |
| 24 | 傅O珈 | 不合格 |
| 25 | 鄭O妤 | 不合格 |
| 26 | 林O如 | 不合格 |
| 27 | 柯O佑 | 不合格 |
| 28 | 林O宜 | 不合格 |
| 29 | 林O烽 | 不合格 |
| 30 | 廖O皓 | 不合格 |
| 31 | 顏O濤 | 不合格 |
| 32 | 李O哲 | 不合格 |
| 33 | 張O瑄 | 不合格 |
| 34 | 陳O翔 | 不合格 |
| 35 | 黃O妏 | 不合格 |
| 36 | 張O馨 | 不合格 |
| 37 | 徐O威 | 不合格 |
| 38 | 謝O岑 | 不合格 |
| 39 | 許O瑄 | 不合格 |
| 40 | 徐O瑋 | 不合格 |
| 41 | 施O仁 | 不合格 |
| 42 | 張O浩 | 不合格 |
| 43 | 邱O淇 | 不合格 |
| 44 | 吳O芯 | 不合格 |
| 45 | 吳O頤 | 不合格 |
| 46 | 朱O恩 | 不合格 |
| 47 | 吳O旭 | 不合格 |
| 48 | 陳O廷 | 不合格 |
| 49 | 黃O淯 | 不合格 |
| 50 | 顏O容 | 不合格 |
| 51 | 簡O蓁 | 不合格 |
| 52 | 陳O佑 | 不合格 |
| 53 | 李O萱 | 不合格 |
| 54 | 邱O翔 | 不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