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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 「小拾光」遺失物義賣市集 日期:5/23 地點:行政大樓2樓大廳
小拾光-遺失物義賣小市集
義賣小市集中包含手錶、耳機、小零錢包等各樣遺失物,而義賣之所得將捐做本校急難慰助金,以幫助家庭遭逢重大變故且經濟有困難的同學
(遺失物義賣後仍有手錶、零錢包開放給需要的同學免費領取,歡迎前來生僑組選物)
活動時間:113年5月23日(12:00-13:30)
活動地點:政治大學行政大樓二樓大廳
活動對象:本校教職員生
主辦單位:學務處生僑組
注意事項:
1.現場請勿拍照。
2.現金交易,現場不找零,請自備零錢,無開立收據及發票、無退換貨服務。
3.每人限購2樣義賣品。
4.義賣品皆不提供試用、測試。
5.義賣品無法保證其真偽、正常使用性。
113學年度第1學期 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預辦)
國立政治大學113學年度第1學期 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預辦)
(🌟113學年度入學新生欲申辦減免請詳閱>>新生服務網)
(🌟若非下述減免補助對象,在學學生也可參考另一項就學補助措施「弱勢學生助學金」)
A.申請對象
- A-1
減免身分為以下八類: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4)原住民學生
(5)現役軍人子女
(6)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7)身心障礙學生(含教育部鑑輔會證明)
(8)軍公教遺族子女 - 除入學已核定之軍公教遺族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所登記之減免有效證件未逾期,毋須於本學期再申請,(1)~(6)身分類別之學生,請依規定每學期必須有申請意願(填表+限期內臨櫃繳件、郵寄掛號表件),否則視為放棄減免。
- A-2
軍公教遺族子女、身心障礙學生等二類學生,若於新學期欲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者請洽承辦人。
*有下列兩情形時須重新申請繳件:
a.證件有效期限已過:軍公教遺族撫卹令、身心障礙手冊逾期者,須持延長撫卹證明書及新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於申請期限之內辦理。
b.112學年度第2學期有休學或保留學籍並於下學期復學者請於申請期限之內辦理。
- A-3
軍公教遺族子女之舊生已核准者且撫卹年限內,免再申請;
校務資料庫未登記之軍公教遺族子女欲辦理減免,請於預辦始日至新學期開學後5日內持申請表、相關證件及「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1式2份至生僑組辦理,後續由學校函請教育部核准後得以減免。 - A-4
身心障礙類別:
A-4-(1)應計人口之年所得限制總額新臺幣220萬元以下(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有三如下::
a.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學生已婚:學生本人、學生配偶合計
c.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學生請務必先以應計人口之112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計,自行查驗其家戶所得不逾新臺幣220萬元。
*學雜費減免系統應確實填寫與核對所填寫之學生本人與家屬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胡亂填寫、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即資料不全不予申請或取消資格並繳還減免學雜費金額。
*申請人未婚若因父母離異、遺棄等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填寫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得具理由或提供相關文件,經學校審核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A-4-(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者,非學雜費減免之申請對象,故學費雜費不予減免。(教育部減免辦法第5條)
- A-5
減免補助年級:(各教育階段之每學期限1次,非累加計算)
(1)大學部:1~4年級
(2)碩士班:1~4年級
(3)博士班:1~7年級
B.受理收件時程、地點
- 日期:113年6月3日(週一)至113年6月7日(週五)
- 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中午不收件)
- 臨櫃受理地點:行政大樓3樓生僑組 (原住民學生收件地點: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
- 郵寄地址及收件人:116011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大樓3樓生僑組
(信封空白處請備註:學雜費減免預辦) - 承辦人聯絡方式:02-29393091 # 62224 王怡文小姐
C.作業流程
- 第一步:線上填表(113年5月10日上午9時起開放減免系統至6月7日下午17時止)
請連結本校網站進入以下路徑:政大首頁/INCCU愛政大/校務系統Web入口/學生資訊系統/財務服務/學雜費減免申請,填寫相關基本資料,存檔後列印申請表並簽名(申請表為網頁彈出式視窗顯示)。
- 第二步:臨櫃或掛號郵寄繳件
*臨櫃繳件:檢附上述「申請表」、申請表須檢具之「相關證件正本或影本」至生僑組辦理減免身份審核繳件。
*掛號通訊繳件:請務必檢視申請表上之應檢附資料並核對無誤後,於113年6月7日(週五)前以掛號寄出至指定地點:「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大樓3樓生僑組 (116011 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信封空白處請備註:學雜費減免,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 第三步:繳交減免後之註冊費用(註冊金額更新須2個工作天)
通過減免身分審核者,查詢學雜(分)費繳費通知單之路徑:政大首頁/在校學生/學雜(分)費繳費專區,請確認減免後之應繳金額,若金額無誤即可直接繳費或辦理就學貸款。
D.注意事項
- D-1 先減免-後繳費註冊、就貸之申請原則
(1)申請就學貸款者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審核通過者再依減免後金額辦理就學貸款;避免全費申貸(未減免)與實際註冊金額(有減免)有誤差,滋生銀行對保資料之修改情形。
(2)申請減免身分者請先辦理減免身分審核(線上填表暨繳件),待身分審核通過及減免金額抵扣後再繳費註冊;若未減免就先繳費註冊(全費),系統銷帳後會鎖定成一般生身分,無法再註記減免身分。
- D-2 公部門各項公費補助擇一申請原則
為落實各公費補助只能擇一申請之政策,以下各公費補助僅能擇一申請,優先給付順序如下: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費
(3)臺北市勞動局社會局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4)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98 學年度新增)、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5)行政院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6)文化部蒙藏委員會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助學金
(7)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8)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
(9)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10)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11)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12)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13)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致使無法申請其他或錯失其他申請機會,因學生自願申請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恕本校無法做任何補償、補救或賠償。
- D-2 公部門各項公費補助擇一申請原則
- D-3 弱勢學生助學金與學雜費減免重複申請之處理情形
113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資訊訂於8月公告,第1學期開學第二週受理申請,此項補助與學雜費減免僅能擇一,請勿與學雜費減免重複再申請。
- D-4 研究生學雜費減免之計算方式
研究所與碩士在職專班之減免標準,依教育部規定比照相同學院之大學部減免之數額上限為標準辦理(並非以學雜費基數加學分費總額乘以減免百分比計算)。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碩士在職專班者不予減免。
- D-5 辦理減免後有學籍異動情況之處理原則
學生在學期中轉學(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依教育部規定,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轉學(系)時,學籍未升級,則不得重複減免,如有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繳還學雜費(追繳)。
例如: 年級是大二(上學期)有辦減免,學期中辦理休學或期末轉學。復(入)學時年級仍是大二(上學期)者,則不能辦理。 - D-6 資格不符、資料不全、逾期者均不予受理
請參閱生僑組學雜費減免網頁公佈與最新公告之內容,若對公布與最新公告內容仍有疑慮者,請務必來電來信詢問承辦人。
- D-7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學雜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2)重複申領。
(3)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5)冒名頂替。
(6)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E.繳驗證件
- E-1 各類減免身份所需檢具證件,請至學務處生僑組網頁參考學雜費減免相關訊息;並請務必注意證件之有效期限(證件有效日期應在113學年度第1學期之註冊始日至繳交學雜費截止日113/9/13期間內)。
- E-2 申請減免之類別若有須檢附戶籍資料者,請檢附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最近三個月內開具或列印「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或「自然人憑證申領之電子戶籍謄本(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詳細記事)」乙份辦理;學生父母、學生本人、學生配偶若設籍不同戶,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也要各別申請並繳交。
- E-3 學生預辦申請學雜費減免時所繳證件/文件,於預辦至學期開學日前因故被核發機關等因素取消/註銷/異動資格者,將依相關規定取消資格並追繳學雜費減免金額。(學生需主動告知學校生僑組承辦人)
- E-4 依衛生福利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辦理學雜費減免者,另須提供以下文件:
(1)經教育部、本校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之證明(須選薦單位用印)。
(2)經本校選送出國逾183天,遭註銷(中)低收入戶資格通知函。(函中已提及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達183天)。
(3)當年度家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文件(北市證明文件請持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後退還;其他縣市證明文件請提供正本)。
(4)戶籍資料: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須詳細記事),且須與前項證明文件之家人列為同一戶。
減免類別、減免額度、檢附相關證件與訊息 http://osa.nccu.edu.tw/tw/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學生助學措施/學雜費減免/學雜費減免資訊
遺失物已公告六個月仍無人領取,通知拾得人於公告之三個月內領回 1130501
遺失物之拾獲者領回公告5/1
以下遺失物公告滿六個月仍無人領取,敬請該物拾獲者於113年7月1日下午5時前聯繫本組並持身份證取回拾得的遺失物(行政大樓3樓生僑組)
(逾期將自動視為放棄所有權並將由本組進行遺失物義賣,義賣所得與拾得金錢將捐作本校急難慰助金以協助家境清寒同學之用),
若拾獲者欲放棄遺失物之所有權或有相關問題,敬請電洽02-29393091轉分機62224,學務處 生僑組 王小姐
序號 | 拾獲時間 | 拾獲物品 | 遺失物拾獲者 | 電話 |
276 | 0112/8/12 | 現金 | 賀O衛 | 90*****93 |
277 | 0112/9/1 | 現金 | 蔡O榮 | #6***1 |
278 | 0112/9/11 | 現金 | 黃O捷 | 90*****86 |
279 | 0112/9/14 | 現金 | 方O懿 | 97*****99 |
280 | 0112/9/15 | 現金 | 曾O樂 | 97*****19 |
281 | 0112/9/18 | 現金 | 蔣O孔 | 91*****20 |
282 | 0112/9/29 | 現金 | 彭O侑 | 92*****13 |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急難濟助1130222
113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急難濟助
濟助對象:因家庭經濟突遭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之學生(不含公費生、研究生、休退學學生)。
申請條件: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濟助項目: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費等濟助。
相關訊息亦可逕行至行天宮五大志業網慈善志業查詢下載(網址 https://www.ht.org.tw/ )
如有疑問,可洽學務處生僑組 承辦人王小姐 (02)2939-3091 #62224
112-2大學校院應屆畢業僑生(含港澳生)申請畢業後在台實習事宜
因校內彙整作業需求,請符合申請之僑、港澳生(本年度畢業生)備妥相關申請文件,於6月7日(週五)下午17時前送生僑組彙辦。
依教育部「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僑生可於取得實習機構的同意文件後,向學校提出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
相關表格(詳附件)或請至「僑外生畢業後在臺實習專區」下載(網址: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
網頁入徑: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頁「業務專區」-「僑外生事務」項下,依僑生、外國學生類別,點選「畢業後實習」資料下載使用。
應繳資料:
1.畢業僑生(含港澳生)在臺實習申請表-學生用
2.實習機構同意畢業僑外生實習證明書-學生用
3.實習機構相關證明文件
4.分發書影本、居留證影本、歷年成績單、推薦信或相關證明文件
詳情請參閱附件「大學校院僑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如有其他相關問題請洽生僑組Shani Huang ,分機6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