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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貸】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自106年2月1日起生效。
為避免未成年學生因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全部擔任保證人、法定代理人其中一人或全部拒絕擔任保證人,或隔代
教養卻未改定監護人等情形,造成未成年學生無法申貸,及為使法規與實務一致,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未成年學生之保證人,由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 修正就學貸款信用保證責任分擔機關。(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本辦法第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