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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部分條文修訂
教育部於本(106)年7月7日修正施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辦法詳如附件。
修正重點概述如下:
- 為放寬經常往返大陸地區之港澳居民得以港澳學生身分申請來臺就讀,部分條文爰酌作文字修正,將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文字修正為「境外」。
- 港澳居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因遭遇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離開臺灣地區者,取消其在臺停留期間及次數之限制。
教育部於本(106)年7月7日修正施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辦法詳如附件。
修正重點概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