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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5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會議第 605 次會議審議通過 97 年 5 月 7 日 行政會議第 614 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100 年 4 月 6 日 行政會議第 631 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培養良好交通安全道德與習慣,落實守法及禮讓精神,建立良好交通秩序規範,以確保生命安全,依據教育部「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作業要點」之規定,設置本校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
二、督導考核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之執行。
三、研究檢討並改進本校及鄰近地區交通安全現況。
四、本校學生交通安全服務隊之組訓與督導。
五、其他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宣導等事項。
第三條 本會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各學院院長、附設實小校長、軍訓室主任、身心健康中心主任、生活事務與僑生輔導組長、住宿輔導組組長、駐衛警察隊隊長及學生會會長、研究生學會總幹事為當然委員,另得聘請校外社會專業或熱心人士二至四人為本會顧問,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委員及顧問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會於每學期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討論學生交通安全事故、交通設施與宣導教育等實施現況,並研討與策定本校學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要項與精進措施。會中作成之決議,本校各相關單位應依據任務分工、業管權責配合執行。
第五條 本會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做成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