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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生活管理組」,69年3月更名「生活輔導組」,97年2月與僑生輔導組合併為「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100年7月納入陸生輔導業務。目前業務主要劃分為「學生生活事務」、「僑生輔導」以及「陸生輔導」三部分。提供各項獎補助措施,營造友善校園環境,使學生安定就學;促進本地生與境外生交流與融合,推展校園多元文化。本組主要業務包括:學生生活事務學生助學措施僑生輔導業務陸生輔導業務各單位使用學務處助學金專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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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0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0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

 
【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  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失業期間為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3.申請人及配偶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補助金額】:
1.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5,000元。
2.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12,000元。
3.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12,000元。
4.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26,000元。

【申請期間】:自110年7月15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受理申請期間,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收(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0年度第1學期就學費用補助」字樣。若申請人失業日期為110年9月24至30日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得於申請期限,先行郵寄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於一週內完成補件。
 
【應備文件】:
1.申請書(內含切結書)正本1份。
2.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1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3.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請洽各地就業服務站)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1份。
4.子女110學年度第1學期完成繳費之就學繳款單(須含學校繳款單及繳款證明)影本1份。
5.申請人及配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1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請列印),並請先行核對夫妻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48萬元。
6.戶口名簿影本1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申請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居留證影本。)


【審核結果通知】:
本補助於110年9月30日受理截止後,採整批建檔並與相關補助計畫比對及審核,預訂於110年12月間寄發審核通知,合格者完成撥款。

請注意:
1.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請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2.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而離職。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
3.申請人請先確認子女未獲得政府各類同質之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或農委會、勞動部、人事行政總處、原民會、法務部、退輔會等其他政府單位提供之就學補助。】,但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年領取五千元或六千元之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詳情請洽市民熱線1999或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 https://bola.gov.taipei/
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