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生活管理組」,69年3月更名「生活輔導組」,97年2月與僑生輔導組合併為「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100年7月納入陸生輔導業務。目前業務主要劃分為「學生生活事務」、「僑生輔導」以及「陸生輔導」三部分。提供各項獎補助措施,營造友善校園環境,使學生安定就學;促進本地生與境外生交流與融合,推展校園多元文化。本組主要業務包括:學生生活事務、學生助學措施、僑生輔導業務、陸生輔導業務、各單位使用學務處助學金專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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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相關規定及申請須知(9/21-9/25 受理申請)
國立政治大學109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相關規定及申請須知
簡述:
109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作業將於109年9月7日開放系統申請,
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於9月21日至25日繳件至行政大樓3樓 (生僑組辦公室) 黃小姐收,申請資格及申請方式詳如下。
生僑組收件時間:上午08:30~下午5:00 (中午休息不收件12:00~13:00)
- 依據教育部107年6月14日臺教高(四)字第1070085511號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 協助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且未請領政府相關部會各類助學金等公費補助之學生順利就學,依其所得多寡給予助學金,補助級距分為五級,補助金額為5,000-16,500元,以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本項助學金依「家庭成員年收入」分為五級,其補助金額如下表:(單位:元)
家庭成員年收入 |
補助金額 |
|
第一級 |
30萬以下 |
16,500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 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申請對象: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不含延畢生)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存摺影本),由學校審核認定並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3.自103學年度起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含要保人及受益人者,其保險給付之「本金」不納入家庭年所得計算,惟保險給付之「利息」,仍須納入家庭年所得認列。如要保人非為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者,則受益人獲得之保險給付(含本金、利息),應全數納入家庭年所得計算。
4.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 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6)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7)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低於60分(新生、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1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1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家庭成員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請事先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利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費,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等就學費用。
(四)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五)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費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七)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 申請方式
(一)109年9月7日後開放線上填寫申請表: 請先於「iNCCU愛政大校園個人化入口」/「校園資訊系統(校務系統WEB入口)」/「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線上填寫申請表,存檔後列印(未先存檔而直接列印,為不完整格式)。
(二)檢附證件:
1.申請表。
2.檢附第三條第二項之「家庭成員」內每位成員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詳細記事)。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轉學生免附)。
(三)受理時間:109年9月21日至9月25日 上午08:30~下午5:00 (中午休息不收件12:00~13:00) 。
(四)本校9月底將申請資料匯報教育部轉請財稅中心查核家庭年收入(含判定級距)。
(五)家庭年收入查核級距與各部會重覆申辦公費者比對結果(發放部別)等資料預計於109年11月20日前以學校email通知或請同學逕於「iNCCU愛政大校園個人化入口」/「學生資訊系統」/「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查詢」內查詢,有疑問須修正者,應依限於109年12月11日前檢附佐證資料向生僑組申請更正。
(六)審核結果預計於109年12月31日前以學校email通知或請同學逕於「iNCCU愛政大校園個人化入口」/「學生資訊系統」/「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查詢」內查詢,並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
- 注意事項
(一)學生不論是否與父母共同居住,均須納入應計列人口而填寫父母親資料,學生已婚者另加計配偶。
(二)父母親已離婚,戶籍謄本上如未記載,請另檢附佐證資料。
(三)父母一方死亡,請檢具死亡註記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以便於查驗。
(四)本助學金包含上、下學期之補助費用,統一於下學期之繳費單上扣除所補助金額。
(五)所檢附之戶口名簿為最新版本或戶籍謄本須為三個月內所申請之紙本資料或自然人憑證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