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保健組醫療門診於98年轉型,改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設立政大門診部,進一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並擴大服務範圍,與社區居民共享醫療資源。100年2月衛生保健組與心理諮商中心合併為「身心健康中心」,成為全國大專院校第一所整合生理與心理服務之健康中心,提供師生全方位之「身」、「心」服務。 本中心主要業務包括:心理諮商衛生保健資源教室導師輔導、及各類身心健康促進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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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 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須知(9/16-9/20 可紙本郵寄申請)

11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作業將於113年9月2日上午9時開放系統申請

(每年僅收件1次,逾期不受理)

 

申請者請先完成上學期"全費註冊"後再提申請符合補助者於下學期註冊單一併扣除一整年學雜費補助

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於9月16日至9月20日上班時間繳件至行政大樓3樓 (生僑組辦公室) 
生僑組收件時間:上午09:00~下午5:00
 (中秋節9/17及中午休息不收件12:00~13:00)

申請資格及申請方式詳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7月18日臺教高通字第1132202023號函辦理

二、減免對象:

1.學士班依「家庭成員年收入」分為二級,其補助金額如下表:(單位:元)

家庭成員年收入

補助金額

第一級

70萬以下

20,000

第二級

超過70萬~90萬以下*

15,000

 *教育部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加碼補助公私立大專經濟弱勢學士班學生學雜費,視家庭所得之等級分兩級距,受理70萬元以下之學生每年補助2萬元,

 70至90萬元之學生每年補助1.5萬元。

 

2.碩博士班依「家庭成員年收入」分為五級,其補助金額如下表:(單位:元)

家庭成員年收入

補助金額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 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申請對象: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就讀本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大學部、碩士班:4 年、博士班:7年)之學生,唯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延畢生,且下列情事之一

  1.學士班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90萬元;碩博士班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存摺影本),由學校審核認定並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3.自103學年度起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含要保人及受益人者,其保險給付之「本金」不納入家庭年所得計算,惟保險給付之「利息」,仍須納入家庭年所得認列。如要保人非為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者,則受益人獲得之保險給付(含本金、利息),應全數納入家庭年所得計算。

  4.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 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6)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7)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低於60分(新生、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1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1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前開家庭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之計算方式:

  1.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未婚: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未撫養、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或其他特殊因素者,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請事先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具明理由,並填寫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經學校審核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或免予合計。

(三)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費,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等就學費用。

(四)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1/2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五)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費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七)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等)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 申請方式

(一)113年9月2日上午9時開放系統
申請路徑>>「iNCCU愛政大校園個人化入口」/「校園資訊系統(校務系統WEB入口)」/ 學生資訊系統/財務服務/「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線上選填相關資料,儲存後立即產生申請表,方可進行列印(未存檔之網路頁面沒有文件表頭、簽名欄位而直接列印,為不完整格式)。

(二)檢附證件:

  1.申請表

  2.檢附第三條第二項之「家庭成員」內每位成員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包含詳細記事);學生及其家庭成員若設籍不同戶,各別戶籍資料皆要檢附。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轉學生免附)。

(三)受理時程:
   1.臨櫃辦理:

  • 日期:113年9月16日至9月20日 
  • 時間:上午09:00~下午5:00 (中秋節9/17及中午休息不收件12:00~13:00
  • 地點:學務處生僑組 (行政大樓3樓)
  • 承辦人聯絡方式:02-29393091 #62224王小姐 (平日9時至17時)


  2.郵寄繳件:

  • 郵寄地點:116011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 收件人 :國立政治大學 學務處生僑組(請備註:弱勢學生助學金,郵寄繳件期限9/20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歉難受理) 

(四)本校10月底將申請資料匯報教育部轉請財稅中心查核家庭年收入(含判定級距)。

(五)家庭年收入查核級距與各部會重覆申辦公費者比對結果(發放部別)等資料預計於113年11月底前以學校email通知或請同學逕於「iNCCU愛政大校園個人化入口」/「學生資訊系統」/「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查詢」內查詢,有疑問須修正者,應依公告及通知限期檢附佐證資料向生僑組申請更正。(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六)審核結果預計於113年12月30日前匯入系統,請同學逕於「iNCCU愛政大校園個人化入口」/「學生資訊系統」/「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查詢」內查詢,並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注意事項

(一)學生不論是否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居住,均須納入應計列人口而填寫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資料,學生已婚者合計配偶。

(二)父母親已離婚,戶籍謄本上如未記載,請另檢附佐證資料。

(三)父母一方死亡,請檢具死亡註記之戶籍文件,以便於查驗。

(四)本助學金包含上、下學期之補助費用,統一於下學期之繳費單上扣除所補助金額。

(五)所檢附之戶口名簿影本應為最新版本或戶籍謄本正本須為三個月內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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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第1學期 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國立政治大學113
學年度第1學期 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113學年度入學新生欲申辦減免請詳閱>>
新生服務網)
(🌟若下述減免補助對象,針對經濟弱勢學生給予補助,並配合政府[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方案],針對家庭年所得在70萬元以下以及70~90萬元之在學學生,減免學雜費最高2萬元。請參考另一項就學補助措施「弱勢學生助學金」)

  A.申請對象

  • A-1
    減免身分為以下八類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3)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4)原住民學生
    (5)現役軍人子女
    (6)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7)身心障礙學生(含教育部鑑輔會證明)
    (8)軍公教遺族子女
  • 除入學已核定之軍公教遺族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所登記之減免有效證件未逾期,毋須於本學期再申請,(1)~(6)身分類別之學生,請依規定每學期必須有申請意願(填表+限期內臨櫃繳件、郵寄掛號表件),否則視為放棄減免。
     
     
  • A-2
    軍公教遺族子女身心障礙學生等二類學生,若於新學期欲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者請洽承辦人

    *有下列兩情形時須重新申請繳件:
    a.證件有效期限已過:軍公教遺族撫卹令、身心障礙手冊逾期者,須持延長撫卹證明書及新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於申請期限之內辦理。
    b.112學年度第2學期有休學或保留學籍並於下學期復學者請於申請期限之內辦理。
     
  • A-3
    軍公教遺族子女之舊生已核准者且撫卹年限內,免再申請;
    校務資料庫未登記之軍公教遺族子女欲辦理減免,請於預辦始日至新學期開學後5日內持申請表、相關證件及「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1式2份至生僑組辦理,後續由學校函請教育部核准後得以減免。

  • A-4
    身心障礙類別:
     A-4-(1)應計人口之年所得限制總額新臺幣220萬元以下(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有三如下::
         a.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學生已婚:學生本人、學生配偶合計
              c.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學生請務必先以應計人口之112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計,自行查驗其家戶所得不逾新臺幣220萬元。
    *學雜費減免系統應確實填寫與核對所填寫之學生本人與家屬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胡亂填寫、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即資料不全不予申請或取消資格並繳還減免學雜費金額。
    *申請人未婚若因父母離異、遺棄等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填寫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得具理由或提供相關文件,經學校審核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A-4-(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者,非學雜費減免之申請對象,故學費雜費不予減免。(教育部減免辦法第5條)
     
  • A-5
    減免補助年級:(各教育階段之每學期限1次,非累加計算)
    (1)大學部:1~4年級
    (2)碩士班:1~4年級
    (3)博士班:1~7年級

 

  B.受理收件時程、地點   

  • 日期:113年9月2日(週一)至113年9月13日(週五)
  • 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00~15:00(中午不收件)
  • 臨櫃受理地點:行政大樓3樓生僑組  (原住民學生收件地點: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
  • 郵寄地址及收件人:116011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大樓3樓生僑組 
    (信封空白處請備註:
    學雜費減免)
  • 承辦人聯絡方式:02-29393091 # 62224 王怡文小姐

 

  C.作業流程

  • 第一步:線上填表(113年8月12日上午9時起開放減免系統至9月13日下午17時止)
    請連結本校網站進入以下路徑:政大首頁/INCCU愛政大/校務系統Web入口/學生資訊系統/財務服務/學雜費減免申請,填寫相關基本資料,存檔後列印申請表並簽名(申請表為網頁彈出式視窗顯示)

     

  • 第二步:臨櫃或掛號郵寄繳件

    *臨櫃繳件:檢附上述「申請表」、申請表須檢具之「相關證件正本或影本」至生僑組辦理減免身份審核繳件。

    *掛號通訊繳件:請務必檢視申請表上之應檢附資料並核對無誤後,於113年9月13日(週五)前以掛號寄出至指定地點:「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大樓3樓生僑組 (116011 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信封空白處請備註:學雜費減免,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 第三步:繳交減免後之註冊費用(註冊金額更新須2個工作天)
    通過減免身分審核者,查詢學雜(分)費繳費通知單之路徑:政大首頁/在校學生/學雜(分)費繳費專區,請確認減免後之應繳金額,若金額無誤即可直接繳費或辦理就學貸款。

 
  D.注意事項

  • D-1 先減免-後繳費註冊、就貸之申請原則
    (1)申請就學貸款者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審核通過者再依減免後金額辦理就學貸款;避免全費申貸(未減免)與實際註冊金額(有減免)有誤差,滋生銀行對保資料之修改情形。
    (2)申請減免身分者請先辦理減免身分審核(線上填表暨繳件),待身分審核通過及減免金額抵扣後再繳費註冊;若未減免就先繳費註冊(全費),系統銷帳後會鎖定成一般生身分,無法再註記減免身分。
     
    • D-2 公部門各項公費補助擇一申請原則
      為落實各公費補助只能擇一申請之政策,以下各公費補助僅能擇一申請,優先給付順序如下: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費
      (3)臺北市勞動局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4)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98 學年度新增)、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5)行政院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6)文化部蒙藏委員會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助學金
      (7)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8)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
      (9)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10)國軍退除役官兵、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11)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12)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13)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致使無法申請其他或錯失其他申請機會,因學生自願申請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恕本校無法做任何補償、補救或賠償。
       
  •  D-3 弱勢學生助學金與學雜費減免重複申請之處理情形
    113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資訊訂於8月中公告,第1學期開學第二週(9月16日至9月20日)受理申請,此項補助與學雜費減免僅能擇一,請勿與學雜費減免重複再申請。
     
  •  D-4 研究生學雜費減免之計算方式
    研究所與碩士在職專班之減免標準,依教育部規定比照相同學院之大學部減免之數額上限為標準辦理(並非以學雜費基數加學分費總額乘以減免百分比計算)。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碩士在職專班者不予減免。
     
  •  D-5 辦理減免後有學籍異動情況之處理原則
    學生在學期中轉學(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依教育部規定,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轉學(系)時,學籍未升級,則不得重複減免,如有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繳還學雜費(追繳)。
    例如: 年級是大二(上學期)有辦減免,學期中辦理休學或期末轉學。復(入)學時年級仍是大二(上學期)者,則不能辦理。

  •  D-6 資格不符、資料不全、逾期者均不予受理
    請參閱生僑組學雜費減免網頁公佈與最新公告之內容,若對公布與最新公告內容仍有疑慮者,請務必來電來信詢問承辦人。
     
  •  D-7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學雜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2)重複申領。
    (3)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5)冒名頂替。
    (6)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E.繳驗證件

  • E-1 各類減免身份所需檢具證件,請至學務處生僑組網頁參考學雜費減免相關訊息;並請務必注意證件之有效期限(證件有效日期應在113學年度第1學期之註冊始日至繳交學雜費截止日113/9/13期間內)。

  • E-2 申請減免之類別若有須檢附戶籍資料者,請檢附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最近三個月內開具或列印「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或「自然人憑證申領之電子戶籍謄本(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詳細記事)」乙份辦理;學生父母、學生本人、學生配偶若設籍不同戶,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也要各別申請並繳交。

  • E-3 學生預辦申請學雜費減免時所繳證件/文件,於預辦至學期開學日前因故被核發機關等因素取消/註銷/異動資格者,將依相關規定取消資格並追繳學雜費減免金額。(學生需主動告知學校生僑組承辦人)

  • E-4 依衛生福利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辦理學雜費減免者,另須提供以下文件:
    (1)經教育部、本校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之證明(須選薦單位用印)。
    (2)經本校選送出國逾183天,遭註銷(中)低收入戶資格通知函。(函中已提及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達183天)。
    (3)當年度家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文件(北市證明文件請持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後退還;其他縣市證明文件請提供正本)。
    (4)戶籍資料: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須詳細記事),且須與前項證明文件之家人列為同一戶。

減免類別、減免額度、檢附相關證件與訊息  http://osa.nccu.edu.tw/tw/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學生助學措施/學雜費減免/學雜費減免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