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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文化部修正「藝文採購勞務契約範本」及「藝文採購財物契約範本」,請查照。
主旨:轉知文化部修正「藝文採購勞務契約範本」及「藝文採購財物契約範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下稱該部)110年10月13日文秘字第11020395681號函辦理。
二、為政府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案件能尊重實際創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以及視個案履約產出之著作與後續利用情形約定合理之著作財產權,並持續精進藝文採購實務運作,爰該部修正藝文採購契約範本。
三、本次修正主要包括增列著作授權清冊之給付條件、履約期限刪除選項甲方簽約日、酌修不可抗力遲延履約條款文字、著作權約定內容(例如刪除著作人承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以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為原則、實際創作人為廠商受雇人或其受聘人時,由其自行約定著作權歸屬等),以及增修附錄著作權約定文件。
四、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該部網站(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資料區),請自行下載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