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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知「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請各單位參考。
主旨:為文化部轉知辦理藝文採購如涉及稿費支給,建議不低於「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所列費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112年1月13日文秘字第11230008141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藝文工作者待遇,振興藝文產業,行政院主計總處參考市場行情及消費者物價指數,於111年12月20日院授主預字第1110104008號函頒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其附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
三、貴單位辦理藝文採購如涉有稿費支給,建議不低於「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所列費用,以積極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改善整體藝文環境。
正本: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構)、各國立大專校院、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