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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 110 年度暑期學生實習相關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由系所申請)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要點」(以下簡稱訓練要點)辦理(附件 1)。
二、請於 110 年 5 月 31 日前,依函文所附「110 年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暑期學生實習窗口及受理名額調查表」(附件 2)提供可容額人數及可接受實習之系(科、所),逕洽受理實習機關窗口聯繫暑期學生實習事宜,並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實習申請表(附件 3)予申請機關單位窗口,完成申請程序。
三、其他配合或注意事項如下:
- 依據訓練要點第 4 點規定,受理機關核定實習或訓練名額後,申請單位須檢送實習(訓練)名冊(附件 4),實習(訓練)計畫書(註明受理機關、學習科目、學習內容、學習期間及考評辦法)予受理機關。
- 依據訓練要點第 5 點規定,申請單位申請學生實習或人員訓練,應與受理機關訂定契約(附件 5);訓練未滿 40 小時者不在此限。
- 學生實習費,請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收費標準」(附件 6)第 1 點第 4 項規定,學生實習期間開始後 2 星期內繳交實習費予受理實習機關。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檢附保密切結書(附件 7),請提供實習學生填寫及簽名,並於報到時繳交實習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