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年度約聘檢查員
一、公告期間:109年3月3日至109年3月16日(奉核公告日起公告2週)
二、職缺名稱:約聘檢查員
三、薪資:本職缺列為聘用人員第7職等,錄取後以328薪點(折台幣40,901元)進用,餘工作條件依僱用契約辦理。
四、工作內容:
- 辦理本市轄內勞動條件申訴檢查及不定期專案勞動檢查
- 勞動條件案件裁處、訴願及行政訴訟及案件登錄績效系統作業
-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檢查範圍:約聘檢查員檢查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其他勞動條件相關法令。
六、徵才條件:
(一)具勞工、社會及法律相關科系(科系列表詳如附件)研究所以上畢業學歷,或非前開科系研究所以上畢業,曾修習計畫指定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 (不得跨科系認定)之學歷。
(二)具勞工、社會及法律相關科系(科系列表詳如附件)大學畢業,或非前開科系大學畢業,曾修習計畫指定所列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 (不得跨科系認定)之學歷,且有以下工作經驗之一者:
- 具有於本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經驗者,或曾受有勞動檢查專業訓練者。
- 具有事業單位所屬人事人員、人力資源人員、法務人員等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 具有法律相關工作實務經驗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三)具備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實務經驗,服務優良且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
(四)除需符前項3目其中之一所列資格外,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定各項事由,如經本局發現得撤銷其錄取資格;如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設籍須滿10年(以報名收件日截止日回推),始得錄用。
七、報名方式:本次報名期間採通訊報名;報名表收件截止日為:109年3月 ○日(與公告截止日同),以郵戳為憑,郵寄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佘小姐收(地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7樓),並於外信封註明為應徵約聘檢查員職缺。
八、報名文件:前項郵寄之報名文件,需備齊以下資料,一次繳交1式6份:
- 報名表1份
- 身分證明文件,
- 公務人員履歷表(須登載至現職資料,且詳細完整,同時黏貼照片,並請書寫「簡要自述」同時在填表人欄位親自簽名)
- 以資格條件第1款報名參試者,需檢附該款指定學歷之畢業證書
- 以資格條件第2款報名參試者,需檢附該款指定學歷及服務證明1份
- 以資格條件第3款報名參試者,需檢附服務機關證明表現優良文件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係以曾修習指定科系專業科目達20學分以上資格報名者,需檢附成績單俾憑審核。
- 汽車、機車駕照(擇一)
- 附件具結書1份
- 以上證件影本均請簽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依序排列裝訂。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資格不合者恕不退件。
九、報名資格審查結果公告:109年3月 日17時30分(公告截止日2週內公告)
十、甄選日期:於報名資格審查結果一併公告甄試日期與日程。
十一、甄選方式:應試者應於公告指定甄選日期參與筆試及面試,筆試出題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程序法及訴願法,總分60分。本局取筆試成績前6名者參加面試,並以筆試分數及面試分數評定總成績,筆試分數佔總成績60%,面試分數佔總成績40%。
十二、錄取人數:本次考試預計錄取正取人員1名,備取人員2名。
十三、榜示日期及報到:錄取名單經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公布正取及備取人員,正取人員並應於錄取公告指定到職日期向本局辦理報到;倘有須延後報到情事,應於公告後5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依個案情形審核,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十四、如有疑義,可洽本局勞動條件科承辦人陳先生(07-8124613分機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