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涯中心目前以輔導學生生涯發展為導向,並提供職涯興趣探索工具、業師諮詢服務、全人發展與自我管理系統以充實學生職能,鼓勵同學積極參與海內外實習活動,追蹤畢業校友流向。同時,透過徵才月等媒合活動,提升學生就業率,全面提升同學職涯發展能力。本中心主要業務包括:職涯發展諮詢職涯講座活動徵才月就業與工讀機會職涯中心實習平台等。

如欲查閱各項詳細業務與法規表單,請按左上角功能按鈕 Menu Button 。各項公告與最新消息,請參閱以下列表。

國立政治大學學務處住宿輔導組徵短期兼任宿舍防疫機動人員(9.10月)

一、工作項目: 

(一)隔離寢室及檢疫寢室簡易清消(提供防護裝備) 

(二)收取隔離寢室及檢疫寢室垃圾 

(三)隔離寢室及檢疫寢室送餐及生活用品(不會與確診或居隔同學接觸) 

(四)服務台輪值 

(五)其他防疫機動交辦事項 

 

二、工作時間: 

(一)班別為周二至周六,分為 

上午班8時至17時、 

下午班12時至21時(中間休息1小時); 

休息日及例假日為周一、周日。 

 

(二)班別為周日至周四,分為 

上午班8時至17時、 

下午班12時至21時(中間休息1小時); 

休息日及例假日為周五、周六。 

 

三、時薪191元,最高每月時數可達160小時,學歷不拘 

 

四、工作期間:111年9月至10月 

 

自即日起至111年9月25日下午5點前, 有意願者請將簡歷電子檔, 

信件主旨[應聘住宿組短期防疫機動人員] dorm@nccu.edu.tw , 

聯絡人政治大學學務處住宿組劉月雲小姐(分機63030)/徐慧珊(分機62228)。 

合格者另排時間面談。

宿舍防疫提醒事項0915

各位同學:你好

近來COVID-19疫情日漸升溫,為了維護舍區公共健康與防疫安全,在此提醒各位同學注意以下的防疫事項:

 

一、台生之住宿生確診者與密切接觸者:

(一) 因校內防疫宿舍有限,台生不論是確診者或密切接觸者(包括「0+7」及「3+4」方案),都以返家隔離為原則,請聯繫家長接送回家裡進行居家隔離。

(二) 如果家長不便親自接送的話,確診者或「3+4方案」的密切接觸者,須搭乘防疫計程車返家居隔,返家的防疫計程車車資,可於居隔結束後向住宿組申請補貼車資。

(三) 密切接觸者於返家之前,請至服務台領取兩劑快篩試劑(山上於自強十舍服務中心,山下於莊敬內舍服務台)。

 

二、境外生或離島生之住宿生確診者與密切接觸者:

(一) 確診者或密切接觸者,均請聯繫舍區輔導人員安排入住防疫寢室。

(二) 因宿舍區為公共區域,生活空間非常緊密,故確診者與密切接觸者,在防疫宿舍居家隔離七日期間(包括密切接觸者的「0+7」及「3+4」方案),均不得離開防疫宿舍,也不得返回原來宿舍、亦不得入班上課。

(三) 入住防疫宿舍期間,請自行準備行李、盥洗物品、床墊及冷氣卡後移寢至隔離宿舍;如需協助代訂餐點,請於入住前繳交餐點代訂費用8日共2,000元(每日三餐250元,屆時再視同學訂餐狀況退款)

 

由於宿舍屬於同學生活活動空間,為了落實防疫政策,確保住宿同學安全與健康,敬請大家配合與體諒。

 

敬祝

健康平安

                              學務處住宿組 關心您

111學年第1學期碩博士生宿舍第4次候補公告

一、目前空床資訊如下:(如有床位釋出,將立即更新)     

碩班男生:自強一舍(雙人房)、十舍AC棟(雙人房)共11床。

碩班女生:莊敬九舍(雙人房)、十舍BD棟(雙人房)共16床。 

 

二、候補資格:

碩班男生:序號62~72號。

碩班女生:序號63~78號。

博班同學如有住宿需求,請聯繫住宿組。

 

三、候補方式及選填時間

1. 選填方式:上網直接選填床位,網址: http://wa.nccu.edu.tw/mgbrd/User/Account/LogOn 或可利用上方連結。

2. 選填時間:9月14日(三)9時至15時止 

3. 先登入者先選,直接點選即為該床位,不選填志願,系統上所選填之床位即為同學111學年之床位,未於期限內上線選填床位者,視同放棄候補資格;9月15日(四)後,可從以下路徑查詢:政大首頁→iNCCU→全人發展與自我管理系統→多元生活 中查詢床位及室友

 

四、宿費繳納及入住時間:

同學於系統選填床位後,即可至行政大樓三樓住宿組領取紙本繳費單,後至行政大樓五樓註冊組繳費完畢後,即可入住宿舍;如有需辦理就學貸款者,請來電告。

 

五、戶籍查驗: 

1. 如先前核准住宿時,戶籍謄本查驗為「通過」者,不必再查驗戶籍謄本;若為「通過,隔年再驗」者,須再次繳交戶籍謄本,若查驗後不符合資格,將取消候補到之床位,是否需要繳交戶籍謄本以選填時系統所發之通知信為憑。 

2. 戶籍通過之認定標準:以戶籍謄本為憑,須至申請日(111年7月31日)止設籍於非限制區滿兩年以上,首次核准住宿者一定要交戶籍謄本至住宿組查驗,不符者取消住宿資格。

3. 須再次繳交戶籍謄本者,請於選填後兩週內繳至住宿組(戶籍謄本可持身份證正本向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 

4. 若戶籍查驗未通過者,將喪失住宿資格;若有戶籍查驗相關問題,請洽詢各宿舍區「生活輔導員」。 

 

六、候補住宿期限規定:

1. 住宿期滿再候補者及戶籍位於限制區者,候補住宿時,僅得住宿至該學年結束,次學年須重新提出候補申請。

2. 具申請宿舍資格(戶籍位於非限制區)者,碩士班學生住宿期限為四學期,博士班學生住宿期限為八學期,以核准住宿之當學期起算住宿年限。

 

七、消防演練:

新住宿生須參加消防演練活動,詳細流程請參閱住宿組公告。

 

八、退宿規定: 

1. 已核配宿舍之同學,若欲退宿請將「退宿申請表」或「退離宿暨退還住宿保證金申請表」(請至「住宿輔導組」網頁下載表格),交至住宿輔導組辦理。 

2. 退宿費規定: 

(1) 開學2週前止申請退宿,可免費申請更換註冊繳費單、免繳宿費。

(2) 開學前2週內至開學前一天止申請,則須先繳納「延後退宿費」新台幣500元,可申請退還全額宿費或更換註冊繳費單免繳宿費,惟已入住者除繳納「延後退宿費」外,另須繳交自入住日起算之逐日宿費,才能申請退費換單。 

(3) 開學起10天內申請,退還三分之二宿費, 

以上退費規定可詳見本校「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住宿組

 

 

政大防疫攻略

111學年第1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助學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

大專校院弱勢助學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

依據:依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等規定辦理。

1.申請資格:

(1)  符合當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申請身分資格請務必詳閱: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QA-申請資格篇(附件四第1頁)】

(2)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5)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2.申請期間及地點:即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四)17點止,繳交至學生事務處住宿組,逾期不予受理。

3.補貼額度:

(1)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2) 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2,000元至3,000元租金(詳附件四第17頁),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111-1學期新生僅核發111年9月至112年1月止,計5個月。

4.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繳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

(1)申請書(詳附件一)。

(2) 租賃契約影本,依教育部規定(詳附件二)至少應記載有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完整地址、租賃金額、租賃期間。【請檢附完整契約,請勿只列印上述範圍】

(3) 租賃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申請方式請續看第5點說明,其主要用途如未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請另參閱教育部訂頒審核作法(詳如附件三)。

(4) 學生本人於學校登入存摺帳號(只接受郵局或一銀)。

(5) 請先確認承租處的坪數大小。

5.補充說明:

(1)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申請方式:

  1. 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線上申請(網址-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2. 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3. 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4. 申請規費:每張20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2) 111學年度第1學期按時程預計於112年1月中撥付租金補貼予審核通過之學生。

(3) 申請同學請務必詳閱申請書之「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切結書。

(4) 建議學生申請教育部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妥善與出租人(房東)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溝通為宜。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房東亦可申請公益出租人的資格,辦理綜合所得稅減免補助。【公益出租人相關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窗口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

**唯租賃所得未主動辦理納稅之房東,教育部表示:未來不排除「稅捐機關」向教育部申調相關補助計畫,以列入房東租賃所得稅之收繳。

(5)出租人(房東)可以不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但若想適用公益出租人的稅賦優惠,出租人(房東)必須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意即房東可以是屋主的代理人,但只有房東就是屋主本人時,才能享有租稅優惠。

6.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內容及相關公告通知予以補充(詳如附件四)。

 

本組承辦人:陳哲良先生,信箱:63252@nccu.edu.tw 電話02-29393091轉6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