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花蓮縣衛生局「部落及社區健康營造計畫」暑期大專生實習計畫
106年花蓮縣衛生局「部落及社區健康營造計畫」公開徵求暑期大專生實習計畫
壹、本計畫招募大專校院人文學院、社會科學學院、原住民族學院,以及醫學、公共衛生與護理學系所等相關系所學生,利用暑假至本縣九家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健康營造中心實習,將學校所學習之專業知識實際應用於本縣原住民族部落社區健康營造中心之健康促進工作,協助實習單位健康議題推動,使健康生活化、生活健康化,進而落實衛生福利部「全人健康照護」之理念。
貳、主辦單位:花蓮縣衛生局
參、實習學生資格:
- 全國專技校院二年級(含五專生五年級)以上;另大專院校三年級以上之符合實習項目等相關系所學生。
- 鼓勵具原住民族身份或認同原住民族文化傳統且有服務熱忱者。
- 依各營造中心健康議題領域實習內容為前提,曾修習過相關健康促進等課程之學生優先考慮(含志願比序)。
肆、實習期間:106年7月3日至8月25日,為期8週。
伍、實習名額:本縣9家營造中心,總需求名額為18名。
陸、實習目標:
- 學習推動部落社區原住民族健康營造工作的概念與實務經驗,協助各營造中心推動部落及社區健康營造工作,增進族人對健康議題的自覺。
- 提供學生在原住民族部落及社區實習之機會,結合在校所學之專業知識,實際應用於推動原住民族各項健康促進議題,進而達到培養部落社區健康營造人才之目的。
- 學習以團隊合作的方式實際參與、規劃與執行各項部落健康營造工作。
柒、執行內容:
- 協助辦理各營造中心各項推動之健康議題資料蒐集整理與建檔,並製作書面資料成果。
- 協助規劃並參與各營造中心計畫辦理之會議、課程、活動等。
- 參與本計畫舉辦之行前說明會及暑期大專生實習成果發表會。
捌、執行地區:花蓮縣推動部落及社區健康營造計畫之9家營造中心。
山地鄉:秀林鄉、卓溪鄉、萬榮鄉。
平地鄉:花蓮市、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豐濱鄉、瑞穗鄉。
玖、本縣9家營造中心暑期實習需求表:(見附件)
https://goo.gl/JT85S1下載附件網址
拾、申請時間及程序: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民國106年3月31日前受理申請,報名截止日以郵戳為憑,並於4月15日公告錄取名單於本局網站,公告後通知各申請學校(含函文)。
- 申請程序:
- 申請實習之學生應填具「實習學生申請表及實習計畫表」(含在附件內),並統一由學校函送本局申請。
- 申請時請註明實習地點志願順序,本局將依申請人所填寫之志願順序進行分發作業。
- 若申請名額超過可供實習名額時,由本局將對學生資格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分發實習。
- 本局依實際可提供實習之名額統籌規劃及分配後,將結果函復申請學校,並副知本局相關單位。
- 實習者須參與行前實習說明會及教育訓練,日期與地點另行通知。
- 實習報告:
學生於實習結束1週內,應繳交實習書面報告一式二份交本局審查。本
局於實習結束後2週內,將學生之實習成績函送各學校。
- 郵寄地點與聯絡電話:
- 郵寄地點:97048花蓮市新興路200號,收件人請寫花蓮縣衛生局保健科收,並註明:「徵選部落社區健康營造暑期大專生實習」字樣。
- 聯絡電話:花蓮縣衛生局保健科,電話:(03)8233145或(03)8227141轉251謝京丞代理技士;8227141轉252林青霞專助。
五、相關附件資料下載點: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79UT5ArBCXRVXdMcExIUVZQNGs 花蓮縣衛生局網站:http://www.hlshb.gov.tw/
Facebook社群網站:花蓮縣衛生局部落健康營造平台 健起部落的力與美-花蓮縣衛生局部落健康營造
拾壹、出勤管理:
- 暑期實習原則上每週5天,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至5:30,但如配合實習單位需要,則從其規定。
- 因故需請假者,請於事前辦理請假手續。若為突發之臨時狀況需先以電話告知;如因業務需要,應配合加班或假日出勤,並得予補休。
- 請假不得超過實習時數之五分之一;超過者,研(實)習成績以0分計算。
拾貳、實習終止與證書給予辦法
一、實習期間,若有違反專業倫理及實習規則或學習態度不佳者,將終止實習,且不發予實習證書。
二、實習期滿且完成所有實習實務者,本局依實習時數、工作內容等開立實習證明書。
拾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需自行辦理實習期間之意外傷害保險事宜。
二、實習期間本局不提供薪資,實習者之住宿、膳食、交通及其他生活必需事項請自理。(如需協助安排住宿者,可事先聯絡本局代為安排。)
三、實習期間應接受實習單位負責人指導,並遵守本局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規定以致影響本局正常作業者,本局得終止實習,不得異議。
五、使用本局電腦需經實習單位負責人同意,並遵守本局網路資源使用管理要點之規定,所有文案資料應負有保密之義務。
六、非經實習單位負責人同意,不得將公務資料攜出或使用,並嚴禁取用任何公物作為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