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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遺失物已公告六個月仍無人領取,通知拾得人於公告之三個月內領回 1130821
遺失物之拾獲者領回公告8/21
以下遺失物公告滿六個月仍無人領取,敬請該物拾獲者於113年11月21日下午5時前聯繫本組並持身份證取回拾得的遺失物(行政大樓3樓生僑組)
(逾期將自動視為放棄所有權並將由本組進行遺失物義賣,義賣所得與拾得金錢將捐作本校急難慰助金以協助家境清寒同學之用),
若拾獲者欲放棄遺失物之所有權或有相關問題,敬請電洽02-29393091轉分機62224,學務處 生僑組 王小姐
序號 | 拾獲時間 | 拾獲物品 | 遺失物拾獲者 | 電話 |
292 | 0113/2/4 | 現金 | 徐O恬 | 96*****60 |
293 | 0113/2/20 | 現金 | 徐O鴻 | 97****28 |
294 | 0113/2/20 | 現金 | 曾O山 | 92****92 |
280 | 0113/2/15 | 血壓計 | 錢O強 | 93****44 |
113年10至12月清寒僑生學習扶助金(延長)受理申請公告
一、申請日期:延長申請至9月27日(五)下午5點
二、申請方式:填妥「本校清寒僑生學習扶助金申請表」、「服務學習意願登記表」、檢附112-2成績單(大一免付)及相關佐證資料(如有),於申請截止前送至生僑組。
三、申請資格:本校大學部在學僑生(含港澳生),其家境清寒或因變故造成經濟重大負擔,生活確屬困難;下列僑生得優先錄取:
(一)該期未領取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
(二)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緬甸華校及韓國華僑中學之教師子女。
四、僑生如有下列情形,列入核發學習扶助金參考:
(一)前一期拒絕參與或無故未依學校規劃履行學習活動,致學習成效不佳。
(二)前一學期曾受大過一次以上處分。
(三)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刑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
(四)因故休、退學或開除學籍。
五、申請名額:52名。
六、學習扶助金:每個月2500元,共7,500元。
七、學習扶助期限與時數:學習服務時數40小時為上限。
八、依據本校清寒僑生學習扶助金實施要點暨審核計分標準辦理(詳附檔)。
九、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生僑組黃老師,校內分機6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