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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13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申請~114年3月7日截止
勞動部113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自114年2月11日起受理申請,至114年3月7日截止,可以選擇郵寄或是以線上方式提出申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勞工朋友請於申請截止日前提出申請。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1月13日勞動福1字第1140152541號函辦理。
二、受理申請期間:114年2月11日起至114年3月7日止(郵寄申請者,以郵戳為憑。線上申請者,請於申請期間,於勞動部網站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三、申請資格、申請限制、補助金額、申請方式請參考申請資訊宣傳單(附件)。
四、其他規定請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查詢。
勞動部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第15款
勞動部依據旨揭條文,指定調酒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自公布日生效,案內公告外國人從事調酒工作相關規定如下:
工作內容:
酒類及無酒精雞尾酒調製。
酒類與雞尾酒相關技術指導及人才訓練。
酒單設計及菜單搭配。
酒吧管理及營運之教學顧問。
顧客服務、體驗及設計。
外國人資格條件:
須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本標準)」第5條及第8條規定。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曾於酒吧或餐廳,從事調酒工作2年以上之經驗。
曾獲國際性個人調酒比賽獎項(獎項詳勞動部公告附表)。
曾於獲得國際性獎項之酒吧或餐廳,從事調酒工作或擔任吧臺主管,且工作經驗1年以上(獎項詳勞動部公告附表)。
雇主資格條件:
符合本標準第36條規定,並取得飯店、餐廳或酒吧營業登記之相關證明。
符合本標準第37條規定。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單親培力計畫」申請資訊1140210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2月6日社家支字第1140960130A號函辦
A 補助對象:單親家長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者)、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3、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倍。各縣市標準將依公告最新年度為準。
家庭總收入計算方式:該縣市家庭總收入標準金額×12個月×全家人口(申請者加上及其撫養、同住未滿18歲以下子女人數)
4、家庭存款本金平均每人未超過當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 2.5 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各縣市標準將依公告最新年度為準。
家庭存款本金計算方式:該縣市存款本金標準金額×全家人口(申請者加上及其撫養、同住未滿18歲以下子女人數)。
5、未領取政府學費(含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學雜費、學分費補助或減免者。
6、申請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送托之居家式托育人員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應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委託單位辦理托育服務登記,或為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
7、如子女由其三親等內親屬照顧者,依規定毋須辦理前款居家托育服務登記,惟該親屬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B 申請日期::114年2月24日至114年3月25日止(遇假日順延)。
計畫委託辦理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如對該獎助學金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基金會許小姐詢問(電話:02-2321-2100轉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