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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自113年1月1日及3月1日起修正實施!
一、為營造友善居留環境及加強人流管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本法)各項措施,請代為宣導:
(一)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友善措施:
1、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並入境後,向本署申辦外僑居留證(ARC)期限自15日放寬為30日。(本法第22條第2項)
2、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向本署申辦變更登記期限自15日放寬為30日。(本法第31條第6項)
(二)自113年3月1日起,加重罰則:
1、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本法第74-1條第2項)
2、外國人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禁入期間1年以上,7年以下。(本法第18條)
二、上揭措施攸關貴校外籍學生權益,請妥為宣導,外籍學生在臺期間,倘外僑居留證(ARC)需延期或更換,務必保留充分時間辦理,切勿延宕,並不得非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