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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修正
教育部於本(105)年11月25日修正施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3條、第23條之1,辦法詳如附件。
修正重點為新增第23條之1「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
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校院,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其就學及輔導得
準用本辦法規定」,放寬香港與澳門學生如持有英國或葡萄牙護照,得適用本辦法申請回台就學。
教育部於本(105)年11月25日修正施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3條、第23條之1,辦法詳如附件。
修正重點為新增第23條之1「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
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校院,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其就學及輔導得
準用本辦法規定」,放寬香港與澳門學生如持有英國或葡萄牙護照,得適用本辦法申請回台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