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109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貸款相關規定及申貸流程
本學期就學貸款重要通知:(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1.就學貸款系統開放申請時間:110年1月25日至110年2月26日(逾期將無法申請)
2.不申貸學分費者之繳件時間:110年2月22日至2月26日
3.申貸學分費者之繳件時間:110年3月4日至3月11日
4.全省指定分行對保至110年2月26日止
5.110年3月4日至3月11日請至台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或擔保作業中心(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3樓)對保(亦可透過線上續貸辦理)
遺失物已公告六個月仍無人領取,通知拾得人於公告之三個月內領回 1100105
遺失物之拾獲者領回公告
以下遺失物公告滿六個月仍無人領取,敬請該物拾獲者於110年4月6日前聯繫本組並持身份證取回遺失物(行政大樓3樓生僑組)
(逾期將自動視為放棄所有權並將遺失物義賣,義賣與拾得金錢將捐作本校急難慰助金以協助家境清寒同學),
若拾獲者欲放棄遺失物之所有權或有相關問題,敬請電洽02-29393091轉分機62224,學務處 生僑組 黃小姐
序號 拾獲時間 拾獲物品 遺失物拾獲者 電話
191 0109/06/10 現金 姚O敏 *******004
192 0109/06/15 現金 謝O誼 *******266
受理110年度大學部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公告
受理110年度大學部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公告
(註:申請生活助學金仍可申請其他獎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
(三)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者: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3.家庭遭逢急難變故,致生活出現困境者。
4.家庭年收入新臺幣70萬元以下。(獲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者為優先)。
二、申請期限:110年1月4日起至110年1月8日止,逾時恕無法受理。
*前次未完成講座學習時數並繳交學期成效考核表者,不得申請。
三、申請方式:填寫「生活助學金申請表暨生活服務學習同意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第七項說明)至學務處生僑組(行政大樓三樓)辦理。
*開學後(110/2/23前)繳交109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
*未於期限內繳交成績單者及成績未達標準者,取消錄取資格。
四、核定名額:視當年度學校經費而定,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者優先核給。
五、經錄取之學生將分發至行政或教學單位生活服務學習(110年3月至12月間,共8個月),安排時數每週不超過6小時,每月不超過24個小時,包含每年應參加本校各教學、行政單位舉辦的講座或擔任校級會議、院務會議代表16小時(其中職涯講座至少8小時)。(職涯講座預計修法調降至4小時)
*各項講座請至本校活動報名系統報名,並於事後請承辦人加蓋職章證明。
*職涯講座最晚需於講座隔天中午前補完章,逾時者職涯中心不再核章。
請詳閱職涯中心公告
六、每生每月核發生活助學金新臺幣6,000元。
七、申請文件: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需提供110年度之證明,若來不及交證明,最晚於110/2/23(二)前補件)
1.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2.前一學期成績單。
(二)學生家庭遭逢急難變故,致生活出現困境者:
1.經系上導師或輔導教官查訪屬實之證明文件。
2.前一學期成績單。
(三)非屬上述(一)、(二)身分,且家庭年收入新臺幣70萬元以下者:
1.全戶(含父母與配偶)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2.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3.前一學期成績單。
八、110年12月20日前繳交「講座學習成效考核表」予生僑組綜理整體學習成效,未通過考核者不得申請次年度生活助學金。(如附件二)
九、相關規定詳見「本校學生生活助學金作業要點」(如附件三)
註:申請過學雜費減免、弱勢學生助學金、各項獎助學金者,亦可申請生活助學金,不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