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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培育獎助學金(研究生可)
111學年度 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須知(9/19-9/23 可紙本郵寄申請)

國立政治大學111學年度 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須知

 

簡述:

111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作業將於111年9月5日上午9時開放系統申請申請者須完成上學期"全費註冊"後再提申請,符合補助者於下學期撥款補助學雜費
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於9月19日至9月23繳件至行政大樓3樓 (生僑組辦公室) 黃小姐收
生僑組收件時間:上午09:00~下午5:00 (中午休息不收件12:00~13:00)申請資格及申請方式詳如下。


  • 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107379號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 協助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且未請領政府相關部會各類助學金等公費補助之學生順利就學,依其所得多寡給予助學金,補助級距分為五級,一學年補助金額為5,000-16,500元,以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本項助學金依「家庭成員年收入」分為五級,其補助金額如下表:(單位:元)

家庭成員年收入

補助金額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 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一)申請對象: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就讀本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大學部、碩士班:4 年、博士班:7年)之學生,唯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延畢生,且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存摺影本),由學校審核認定並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3.自103學年度起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含要保人及受益人者,其保險給付之「本金」不納入家庭年所得計算,惟保險給付之「利息」,仍須納入家庭年所得認列。如要保人非為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者,則受益人獲得之保險給付(含本金、利息),應全數納入家庭年所得計算。

  4.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 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6)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7)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低於60分(新生、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1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1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前開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之計算方式:

  1.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未婚: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未撫養、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或其他特殊因素者,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請事先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具明理由,並填寫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經學校審核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或免予合計。

(三)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費,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等就學費用。

(四)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五)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費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六)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七)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 申請方式

(一)111年9月5日上午9時開放系統:
申請路徑>>「iNCCU愛政大校園個人化入口」/「校園資訊系統(校務系統WEB入口)」/ 學生資訊系統/財務服務/「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線上選填相關資料,儲存後立即產生申請表,方可進行列印(未存檔之網路頁面沒有文件表頭、簽名欄位而直接列印,為不完整格式)。

(二)檢附證件:

  1.申請表。

  2.檢附第三條第二項之「家庭成員」內每位成員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包含詳細記事);學生及其家庭成員若設籍不同戶,各別戶籍資料皆要檢附。

  3.前一學期成績單(新生、轉學生免附)。

(三)受理時程:
   1.臨櫃辦理:

  • 日期:111年9月19日至9月23日 
  • 時間:上午09:00~下午5:00 (中午休息不收件12:00~13:00) 
  • 地點:學務處生僑組 (行政大樓3樓)
  • 承辦人聯絡方式:02-29393091 #62224黃小姐 (平日9時至17時)


  2.郵寄繳件:

  • 郵寄地點:116011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 收件人 :國立政治大學 學務處生僑組(請備註:弱勢學生助學金,郵寄繳件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歉難受理) 

(四)本校10月中將申請資料匯報教育部轉請財稅中心查核家庭年收入(含判定級距)。

(五)家庭年收入查核級距與各部會重覆申辦公費者比對結果(發放部別)等資料預計於111年11月20日前以學校email通知或請同學逕於「iNCCU愛政大校園個人化入口」/「學生資訊系統」/「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查詢」內查詢,有疑問須修正者,應依公告及通知限期檢附佐證資料向生僑組申請更正。(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六)審核結果預計於111年12月30日前匯入系統,請同學逕於「iNCCU愛政大校園個人化入口」/「學生資訊系統」/「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查詢」內查詢,並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注意事項

(一)學生不論是否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居住,均須納入應計列人口而填寫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資料,學生已婚者合計配偶。

(二)父母親已離婚,戶籍謄本上如未記載,請另檢附佐證資料。

(三)父母一方死亡,請檢具死亡註記之戶籍文件,以便於查驗。

(四)本助學金包含上、下學期之補助費用,統一於下學期之繳費單上扣除所補助金額。

(五)所檢附之戶口名簿影本應為最新版本或戶籍謄本正本須為三個月內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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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1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9/30申請截止)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1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

 
【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  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失業期間為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3.申請人及配偶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補助金額】:
1.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5,000元。
2.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12,000元。
3.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12,000元。
4.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26,000元。

【申請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受理申請期間,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收(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或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網址﹕https://bit.ly/32OyLlW提出線上申請。(若申請人失業日期為111年9月24至30日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得於申請期限,先行郵寄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於111年10月7日前完成補件。)
 
【應備文件】:
1.申請書(內含切結書)正本1份。
2.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1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3.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請洽各地就業服務站)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1份。
4.子女111學年度第1學期完成繳費之就學繳款單(須含學校繳款單及繳款證明)影本1份。
5.申請人及配偶「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1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請列印),並請先行核對夫妻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48萬元。
6.戶口名簿影本1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申請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居留證影本。)


【審核結果通知】:
本補助於111年9月30日受理截止後,採整批建檔並與相關補助計畫比對及審核,預訂於111年12月間寄發審核通知,合格者完成撥款。

請注意:
1.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請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2.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而離職。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
3.申請人請先確認子女未獲得政府各類同質之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或農委會、勞動部、人事行政總處、原民會、法務部、退輔會等其他政府單位提供之就學補助。】,但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年領取五千元或六千元之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4.申請就學貸款者,請提供學校繳款單及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詳情請洽市民熱線1999或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 https://bola.gov.taipei/
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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