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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 (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

 

菸害防制 (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戒菸教育,分為在學戒菸教育、非在學戒菸教育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

2 前項矯正機關戒菸教育之對象,以收容人為限。

 

第 3 條

1 在學或矯正機關戒菸教育,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戒菸教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2 前項戒菸教育,得委任、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 4 條

學校、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

 

第 5 條

1 戒菸教育之內容,包括菸害之認識、反菸或拒菸之方法、戒菸意識之加強及其他戒菸有關事項。

2 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得以課堂講授、諮商輔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

3 接受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未滿二十歲者於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延長其戒菸教育時數。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相關資源連結


 

大專校院全面禁菸教育專區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董氏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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