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藝文中心琴房借用管理要點
國立政治大學學務處藝文中心琴房借用管理要點
105年7月28日104學年第11次學務處主管會議討論通過
105 年8 月10 日奉 校長核准實施
一、本校藝文中心鋼琴之借用及管理,依據本要點辦理之。
二、藝文中心鋼琴以提供本校在校學生使用為原則。
三、藝文中心鋼琴借用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不開放借用。
(二)寒、暑假期間不開放借用。
(三)例假日、國定假日、春節及春假期間不開放借用。
四、藝文中心鋼琴借用手續如下:
(一)每學期於開學後依公告時間向藝文中心辦理借用登記。
(二)每人每學期申請以每週三節為原則(每節1小時),每學期每節琴房維護費新台幣貳佰元整。
(三)借用者經借用登記後,應於三日內至本校出納組繳交費用,並將收據送交藝文中心完成確認。
(四)每次練習時向藝文中心管理員出具本人證件並簽名登記後,借鑰匙進入琴房使用,用畢將鑰匙歸還服務台。
五、鋼琴之借用如遇下列情況應停止練習:
(一)為辦理全校性活動或公務,經藝文中心協調停止借用鋼琴時。
(二)鋼琴使用音量影響藝文中心舉辦活動之虞,經藝文中心協調應即時停止鋼琴練習。
(三)借用者與原登記借用者不符或私自轉借。
(四)借用者有損及藝文中心鋼琴、場地或設備。
(五)擅自開啟場地門窗,有影響校園安寧之虞,經勸導不從者。
(六)借用者未進行個人鋼琴練習,而擅作其他用途。
因前項各款情況停止鋼琴練習時,不予退費。
六、使用琴房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入食物及飲料,並維持琴房整潔。
(二)未經允許,非借用人不得進入使用琴房。
(三)愛惜使用鋼琴,使用後應蓋上琴蓋,並將琴椅歸位。
(四)離開前請關閉電燈、冷氣。
七、借用者違反本要點第五條規定或違反第六條規定經勸導不從時,除停止借用外,並不得申請下學期借用登記。
八、借用者經申請後,未依規定繳納費用並未取消申請者,停止下學期之借用申請。
九、借用者對藝文中心琴房之鋼琴、器材、設備,如有毀損情事,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
十、本要點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