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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 9/14~9/18 受理申請)
109學年度第1學期 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一、申請對象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除本學期已核定之軍公教遺族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所持減免有效證件未逾期,毋須再申請,其餘身分類別,請依規定每學期必須有申請意願(填表繳件),否則視為放棄減免。
(二)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減免4/10之就學雜費用。(經鑑輔會證明)
(三)軍公教遺族子女、身心障礙學生等二類學生,只須於入學時辦理一次,在法定修業年限內(大學部、碩士班:4年、博士班:7年)且減免證件未逾期、未失效,免再辦理;以上二類學生若於新學期欲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者請洽承辦人。
*有下列情形時須重新申請:
- 證件有效期限已過:軍公教遺族撫卹令、身心障礙手冊逾期者,須持延長撫卹證明書及新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於申請期限之內辦理。
- 先前有休學或保留學籍並於本學期復學者。
*軍公教遺族子女(舊生已核准者免辦):軍公教遺族子女請於預辦始日至新學期開學後10日內持申請表、相關證件及「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1式2份,由學校函請教育部核准後得以減免。
(四)身心障礙類別:
1. 家戶年所得限制總額新臺幣220萬元以下(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學生本人、學生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學生請務必先以應計人口之108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合計,若合計年所得不逾新臺幣220萬元再連結系統填報。
*學雜費減免系統應確實填寫與核對所填寫之學生本人與家屬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胡亂填寫、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即資料不全不予申請或取消資格並繳還減免學雜費金額。
*申請人未婚若因父母離異、遺棄等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填寫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得具理由或提供相關文件,經學校審核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教育部減免辦法第5條)
二 、受理申請時程、地點
時間:109年9月14日(一)至109年9月18日(五),8:30至17:00
地點:行政大樓3樓生僑組
承辦人聯絡方式:02-29393091 # 62224黃小姐
三、作業流程
(一)第一步:線上填表(自109年9月7日上午9時開放減免系統至109年9月18日,下午17時止)
請連結本校網站進入以下路徑:政大首頁/INCCU愛政大/校務系統Web入口/學生資訊系統/財務服務/學雜費減免申請,填寫相關基本資料,存檔後列印申請表並簽名。
*僅線上填表而未於期限內至生僑組繳交申請表及證件者,因承辦人無法審核,以資料未繳、不全視同未申請。
(二)第二步:臨櫃或掛號郵寄繳件 (開學第一週上班時段受理繳件)
檢附上述「申請表」、申請表須檢具之「相關證件正本或影本」至生僑組或郵寄掛號辦理減免身份審核繳件。(初次申請、臺北市低收入戶家庭、身心
障礙證件換發者,請以臨櫃送件方式至生僑組辦理。)
(三)第三步:繳交減免後之註冊費用(8月10日開放網路查詢學雜費繳費通知單)
通過減免身分審核者,查詢學雜(分)費繳費通知單之路徑:政大首頁/在校學生/學雜(分)費繳費專區,請確認減免後之應繳金額,若金額無誤即可直接繳費或辦理就學貸款。
四、注意事項
(一)先減免-後繳費註冊、就貸之申請原則
- 申請就學貸款者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審核通過者再依減免後金額辦理就學貸款;避免全費申貸(未減免)與實際註冊金額(有減免)有誤差,滋生銀行對保資料之修改情形。
- 申請減免身分者請先辦理減免身分審核(線上填表暨繳件),待身分審核通過及減免金額抵扣後再繳費註冊;若未減免就先繳費註冊(全費),系統銷帳後會鎖定成一般生身分,無法再註記減免身分。
(二)公部門各項公費補助擇一申請原則
為落實各公費補助只能擇一申請之政策,以下各公費補助僅能擇一申請,優先給付順序如下:
-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 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費
- 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98 學年度新增)、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 臺北市勞工局及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
- 行政院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文化部蒙藏委員會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助學金
- 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 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 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
*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致使無法申請其他或錯失其他申請機會,因學生自願申請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恕本校無法做任何補償、補救或賠償。
(三)弱勢學生助學金與學雜費減免重複申請之處理方式
109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於8月公告,9月上旬受理,並於下學期之繳費通知單上抵扣補助金額,此項補助與學雜費減免僅能擇一,請勿重複申請。
(四)研究生學雜費減免之計算方式
研究所與碩士在職專班之減免標準,依教育部規定比照相同學院之大學部減免之數額上限為標準辦理(並非以學雜費基數加學分費總額乘以減免百分比計算)。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碩士在職專班者不予減免。
(五)辦理減免後有學籍異動情況之處理原則
學生在學期中轉學(系)、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依教育部規定,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轉學(系)時,學籍未升級,則不得重複減免,如有重複申請者將另行通知繳還學雜費(追繳)。
例如: 年級是大二(上學期)有辦減免,學期中辦理休學(期末轉學)。復(入)學時年級仍是大二(上學期)者,則不能辦理。
(六)(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本校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遭註銷資格之救濟
原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參加經教育部、本校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學海系列除外),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規定,遭註銷資格者,自108年2月1日起亦得依衛生福利部相關規定辦理學雜費減免。
(七)資格不符、資料不全、逾期者均不予受理
請參閱生僑組學雜費減免網頁公佈與最新公告之內容,若對公布與最新公告內容仍有疑慮者,請務必來電來信詢問承辦人。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學雜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 重複申領。
-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 冒名頂替。
-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五、繳驗證件
(一)各類減免身份所需檢具證件,請至學務處生僑組網頁參考學雜費減免相關訊息;並請務必注意證件之有效期限(證件有效日期應包含109學年度第1學期之註冊始日至繳交學雜費截止日)。
(二)申請減免之類別若有須檢附戶籍資料者,請檢附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最近三個月內開具或列印「戶籍謄本正本(詳細記事)」、或「自然人憑證申領之電子戶籍謄本(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詳細記事)各乙份辦理;學生父母、學生本人、學生配偶若設籍不同戶,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也要繳交。
(三)學生預辦申請學雜費減免時所繳證件/文件,於預辦至學期開學日前因故被核發機關等因素取消/註銷/異動資格者,將依相關規定取消資格並追繳學雜費減免金額。(學生需主動告知學校生僑組承辦人)
(四)依衛生福利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辦理學雜費減免者,另須提供以下文件:
1. 經教育部、本校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之證明(須選薦單位用印)。
2. 經本校選送出國逾183天,遭註銷(中)低收入戶資格通知函。(函中已提及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達183天 )
3. 有效之當年度家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文件(北市證明文件請持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後退還;其他縣市證明文件請提供正本)。
4. 戶籍資料: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須詳細記事),且須與前項證明文件之家人列為同一戶。
六、減免類別、減免額度、檢附相關證件與訊息之網頁路徑(可至生僑組網頁瀏覽)
http://osa.nccu.edu.tw/tw/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學生助學措施/學雜費減免/學雜費減免資訊
遺失物已公告六個月仍無人領取,通知拾得人於公告之三個月內領回 1090804
遺失物之拾獲者領回公告
以下遺失物公告滿六個月仍無人領取,敬請該物拾獲者於109年11月03日前聯繫本組並持身份證取回遺失物(行政大樓3樓生僑組)
(逾期將自動視為放棄所有權並將遺失物義賣,義賣與拾得金錢將捐作本校急難慰助金以協助家境清寒同學),
若拾獲者欲放棄遺失物之所有權或有相關問題,敬請電洽02-29393091轉分機62224,學務處 生僑組 黃小姐
序號 | 拾獲時間 | 拾獲物品 | 遺失物拾獲者 | 電話 |
177 | 0109/01/03 | 金錢 | 林O瑢 | 092****320 |
178 | 0109/01/09 | 金錢 | 蔡O坤 | 093****923 |
179 | 0109/01/19 | 金錢 | 于O建 | 092****485 |
186 | 0109/01/06 | 手機 | 林O洲 | 093****691 |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09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09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
【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 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申請人失業期間為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3.申請人及配偶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補助金額】:
1.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5,000元。
2.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每名學生新臺幣12,000元。
3.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12,000元。
4.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2年):每名學生新臺幣26,000元。
【申請期間】:自109年8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收(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5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若申請人失業日期為109年9月24至30日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先行郵寄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於一週內完成補件。
【應備文件】:
1.申請書(內含切結書)。
2.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3.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請洽各地就業服務站)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4.子女109學年度第1學期完成繳費之就學繳款單影本。(須含學校繳款單及繳款證明)
5.申請人及配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一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 請列印),並請先行核對夫妻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48萬元。
6.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申請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居留證影本。
【審核結果通知】:
本補助於109年9月30日受理截止後,採整批建檔並與相關補助計畫比對及審核,預訂於109年12月間寄發審核通知,合格者完成撥款。
請注意:
1.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請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2.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而離職。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
3.申請人請先確認子女未獲得政府各類同質之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或農委會、勞動部、人事行政總處、原民會、法務部、退輔會等其他政府單位提供之就學補助。】,但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年領取五千元或六千元之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詳情請洽市民熱線1999或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 https://bola.gov.taipei/
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