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暑期大專學生銀行業務實習
一、目 的:增進大專校院相關科系同學對銀行業務之認識,使理論與實務相互結合。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救國團總團部、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四、協辦單位:各相關大專校院
五、遴選方式:
(一)遴選條件為本國籍就讀各大專校院財金、銀行、保險、商學、會計、經濟、企管、財稅、國貿、資管、統計、農經、合經等相關科系二、三年級學生,得由系辦及課外活動組推薦參加學校遴選,但曾參加過本實習隊者,不得再予遴薦。
(二)上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75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由各學校學務處邀請有關科系主任,組成審查委員會,擇優推薦(清寒學生優先)參加。
六、名 額:7名。(政大學生)
七、實施方式與實習時間:
(一)第一階段:7月11日(星期一)至7月13日(星期三)於台北市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辦理行前講習(不支薪),講授一般銀行業務之介紹與職場服務觀念溝通等課程。
(二)第二階段:講習結束後,同學按介派結果至各分支銀行實習。實習時間以1個半月【7月18日(星期一)至8月31日(星期三)止】為原則,惟各銀行得視需要延長至2個月;合作金庫銀行實習時間為【7月14日(星期一)至8月26日(星期五)止】。
八、費 用:
(ㄧ)講習時間(赴臺北市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之往返交通費,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講習期間教育行政費、活動場地費及隊員膳宿費由指導、主辦單位在預算中共同支付。
(三)實習待遇:以政府訂定基本工資(20,008元)為基準發給,實習期滿,由各銀行逕發予參加實習學生。
九、附 則:
(一)參加學生在實習期間不得任意請假,如因特殊事故必須請假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病假:學員因病須請假時,1天以上應檢具醫院證明,如需1週以上始能治癒者,應即辦理離職手續,但因公受傷者不在此限。
2.事假:以全期不超過3天為限,超過3天者應即離職(如有正當理由經服務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3.喪假:隊員因直系、旁系親屬(兄弟姊妹二等親內)亡故,得請喪假7天。
4.除喪假不扣薪外,病假應按日扣除半日平均工酬,事假應按日扣除全日平均工酬,前揭請事、病假者未滿半日,仍應按其缺席時間比例予以扣薪。
5.其他請假事宜請依照各服務單位規定辦理。
(二)其他注意事項:
1.凡工作未滿半個月或因故離職者,得視工作情況給予報酬。
2.參加實習同學在集中行前講習結束後,發給結業證書,並按介派通知
至指定單位工作實習。
3.參加行前講習同學由本團投保團體平安保險,保險費由救國團總團部
投保。實習期間7月18日(星期一)至8月31日(星期三),各銀
行之實習分行投保勞保。
4.參加實習同學在實習工作期間,若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由各銀行之實習分行,代為申辦勞保理賠。
5.參加學生全期工作結束後應向實習單位繳交心得報告乙篇(1,500字左右,並列入考核項目之一),實習成績考核表於實習結束時請實習單位考核證明後,逕發予參加同學,事後不再補發。
6.實習成績不佳或無故不到、中途離職者(已說明理由及生病治癒者例外),請實習單位告知救國團總團部處理,將停止或減少以後該校之實習名額。
7.暑期大專銀行業務實習隊,非銀行正式員工,實習結束後不得要求單位核發正式員工證明。
8.參加實習同學皆採通勤方式工作,往返交通費請自行負擔,中午用餐及餐費支付方式,依各分支銀行規定事項辦理。
9.各大專校院遴選學生名冊及個人基本資料表,請學校於6月22日前,逕寄(臺北市松江路219號)救國團總團部服務處彙辦。(請同學6/20前繳交資料至學務處職涯中心-黃鈺菁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