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課外指導組」,民國69年3月更名「課外活動組」,主要業務為輔導學生社團、推動服務學習與志願服務,定期舉辦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鼓勵同學將所學與服務結合,以終身志工為職志。另以經費補助方式,鼓勵學生參與國際活動如競賽、研習、志工等,提升學生國際移動之能力。本組主要業務包括:新生訓練校慶活動畢業典禮、各類課外活動、場地器材管理、樂活館自治管理社團與義工團體視聽服務團文化盃競賽廖風德先生公共服務獎學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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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申辦娛樂稅事宜」

一、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舉辦電影、歌唱、舞蹈、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等表演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應課徵娛樂稅。又同法第8條規定,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二、財政部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釋規定,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三、本校學生團體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娛樂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依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得免徵娛樂稅,惟仍應依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於舉辦前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應於舉辦前辦理報備手續。

四、「臺北市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申辦娛樂稅流程圖」、「臨時公演代(免)徵娛樂稅款申請暨保證書」(含填寫範例)、「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證明」範本、「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使用證明」範本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娛樂稅聯絡資訊 」如附檔。

五、本校經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請洽學務處課外活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