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藝文中心」成立於1989年3月6日。以深耕藝術文化教育、培養校園藝術風氣、提供教職員工生各類社團活動空間並增進社區文化發展為主要宗旨。

每學期固定舉辦展覽、表演、影展、講座工作坊等各類優質藝文活動,並於每年校慶期間推出駐校藝術家計劃,以期推動校園藝文風氣,提昇公民美學素養,形塑政大藝文生活學習圈及創意校園。

如欲查閱各項詳細業務與法規表單,請按左上角功能按鈕 Smiley face 。各項公告與最新消息,請參閱以下列表。

【獎助】萬海獎學金(限商學院大二以上同學)

辦法詳細內容及申請表請參閱附件 
申請表請自行下載使用 
申請期限至104年9月30日止 

高雄市立美術館104年秋季期中實習申請辦法

公告高雄市立美術館104年秋季期中實習申請辦法

【僑生】僑生役男相關規定

依憲法與兵役法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31日除役前,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且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其入出境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

外國護照入境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紀錄列計在臺居停留期間持外國護照入境未具僑民身分者雖具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依法應徵兵處理時,即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具有役齡男子身分之僑民,依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以申請人取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者認定之,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返國就讀學校在校之學生,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在學期間),不列入「屆滿1年」居住時間計算;請於開學兩周內填繳「兵役調查表」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學務處生僑組兵役業務承辦人傅小姐(分機62226),將協助辦理緩徵。

已完成緩徵同學如需申請短期出境,可至內政部移民署點選「國內在學緩徵役男網路申請出國核准」,填妥申請表點選「確認」鍵,如出現「已許可」訊息即表示已完成申請,可立即列印核准文件;出國時,攜帶護照連同已列印之核准文件即可順利辦理出境。若顯示「不予許可」則表示你的兵役緩徵可能有問題,請儘速至生僑組查詢並補辦手續

畢業或離校後,緩徵原因消滅,應檢附歷年成績單及畢業證書或離校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居留地服務站辦理出境許可。但畢業或離校後,如已無具僑民身分者,則應適用國內一般役男規定,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以上,如有問題請洽生僑組陳小姐(63013)或傅小姐(分機62226),謝謝。

相關資料詳見附件 :

1. 2014僑生手冊_僑生兵役
2.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3. 兵役調查表

4. 內政部移民署(http://www.immigration.gov.tw/welcome.htm)

4-1.國內在學緩徵役男網路申請出國核准(https://niioa.immigration.gov.tw/NIA_OnlineApply_inter/soldierApply/soldierApplyForm.action)

4-2.僑民役男在臺服役之相關規定(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3707&ctNode=29665&mp=1)

5. 僑務委員會-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http://www.ocac.gov.tw/OCAC/Pages/VDetail.aspx?nodeid=1468&pid=9429)

【僑生】104學年度第1學期僑生工作許可證統一申請

104學年度第1學期僑生工作許可證開放統一申請受理,受理時間99()918()中午12,請把握時間申請。(914日前送件者,將於915日寄至勞動部職訓局)

 

欲申請之同學請備妥下列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送交至生僑組辦理:

(1) 申請書(可至生僑組領取或自行下載列印)

(2) 學生證影本(黏貼於申請書上,並至註冊組加蓋104-1註冊章

(3) 居留證影本  (居留期限至今年930日截止者,請持完成延期之居留證辦理;持居留入出境證

      者,如有辦理延長請含加簽部分)

(4) 護照影本

(5) 100元現金

 

本次申請工作證有效期間為104101日至105331

逾期未送件者於學期中仍可申請,但須自行寄送申請文件。

 

請完成104-1學期註冊繳費與居留證延長作業,再行辦理工作許可申請。

依就業服務法50條規定,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不得超過20小時。

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證打工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生僑組陳老師,校內分機63013

【僑生】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條文修正重點

港澳生同學
104
617日公布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業於73日施行,重點如下:

香港或澳門同學逾期居留未滿30,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依規定罰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如於逾期居留30日以上,應於繳納罰款後並申請出境證出境,在回臺重新申請居留。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如有問題,請向生僑組陳小姐(分機63013)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