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安中心係經民國107年6月校務會議決議,將原軍訓室組織業務調適更名為「學生安全輔導中心」,主要負責全民國防課程役期折減作業學生輔導交通安全校園安全複合型災害防救反詐騙反霸凌反性騷擾、以及反毒教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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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 (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

 

菸害防制 (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1 戒菸教育,分為在學戒菸教育、非在學戒菸教育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

2 前項矯正機關戒菸教育之對象,以收容人為限。

 

第 3 條

1 在學或矯正機關戒菸教育,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戒菸教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2 前項戒菸教育,得委任、委託或洽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 4 條

學校、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戒菸教育。

 

第 5 條

1 戒菸教育之內容,包括菸害之認識、反菸或拒菸之方法、戒菸意識之加強及其他戒菸有關事項。

2 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得以課堂講授、諮商輔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

3 接受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未滿二十歲者於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延長其戒菸教育時數。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相關資源連結


 

大專校院全面禁菸教育專區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董氏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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