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整校外實習課程

一、教育部重申學校應隨時注意疫情發展,衡酌學生實習安全與學習效果,配合國家防疫通報及管制等作業彈性調整實習課程,並落實實習機構之安全性評估,如因應特殊情形無法至原實習機構實習者,應有替代方案及配套措施,全力協助學生完成學業。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1第2項規定:「學生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與合作機構所定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如具僱傭關係實習生,遇疫情等特殊因素終止實習合約,實習機構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學校並應積極確保實習機構應就學生已完成實習期間 ,依實習合約提供相對應薪資及投保,確實保障學生權益 。

三、請各單位隨時注意疫情相關訊息,可逕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綱(https://cpd.moe.gov. tw/)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首頁(https://www.cdc.gov.tw/)查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綱站相關疫情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