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申辦娛樂稅事宜」

一、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舉辦電影、歌唱、舞蹈、魔術、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等表演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應課徵娛樂稅。又同法第8條規定,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二、財政部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釋規定,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三、本校學生團體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娛樂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依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得免徵娛樂稅,惟仍應依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於舉辦前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應於舉辦前辦理報備手續。

四、「臺北市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申辦娛樂稅流程圖」、「臨時公演代(免)徵娛樂稅款申請暨保證書」(含填寫範例)、「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證明」範本、「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使用證明」範本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娛樂稅聯絡資訊 」如附檔。

五、本校經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請洽學務處課外活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