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年度約聘檢查員

一、公告期間:109年3月3日至109年3月16日(奉核公告日起公告2週)

二、職缺名稱:約聘檢查員

三、薪資:本職缺列為聘用人員第7職等,錄取後以328薪點(折台幣40,901元)進用,餘工作條件依僱用契約辦理。

四、工作內容

  1. 辦理本市轄內勞動條件申訴檢查及不定期專案勞動檢查
  2. 勞動條件案件裁處、訴願及行政訴訟及案件登錄績效系統作業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檢查範圍:約聘檢查員檢查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其他勞動條件相關法令。

六、徵才條件

(一)具勞工、社會及法律相關科系(科系列表詳如附件)研究所以上畢業學歷,或非前開科系研究所以上畢業,曾修習計畫指定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 (不得跨科系認定)之學歷。

(二)具勞工、社會及法律相關科系(科系列表詳如附件)大學畢業,或非前開科系大學畢業,曾修習計畫指定所列科系之專業科目(含必修、核心選修)課程達20學分以上者 (不得跨科系認定)之學歷,且有以下工作經驗之一者:

 

  1. 具有於本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經驗者,或曾受有勞動檢查專業訓練者。
  2. 具有事業單位所屬人事人員、人力資源人員、法務人員等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3. 具有法律相關工作實務經驗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三)具備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實務經驗,服務優良且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

(四)除需符前項3目其中之一所列資格外,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定各項事由,如經本局發現得撤銷其錄取資格;如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設籍須滿10年(以報名收件日截止日回推),始得錄用。

報名方式:本次報名期間採通訊報名;報名表收件截止日為:109年3月 ○日(與公告截止日同)以郵戳為憑,郵寄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佘小姐收(地址: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7樓),並於外信封註明為應徵約聘檢查員職缺。

八、報名文件前項郵寄之報名文件,需備齊以下資料,一次繳交1式6份

  1. 報名表1份
  2. 身分證明文件,
  3. 公務人員履歷表(須登載至現職資料,且詳細完整,同時黏貼照片,並請書寫「簡要自述」同時在填表人欄位親自簽名)
  4. 以資格條件第1款報名參試者,需檢附該款指定學歷之畢業證書
  5. 以資格條件第2款報名參試者,需檢附該款指定學歷及服務證明1份
  6. 以資格條件第3款報名參試者,需檢附服務機關證明表現優良文件
  7.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係以曾修習指定科系專業科目達20學分以上資格報名者,需檢附成績單俾憑審核。
  8. 汽車、機車駕照(擇一)
  9. 附件具結書1份
  10. 以上證件影本均請簽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依序排列裝訂。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資格不合者恕不退件。

九、報名資格審查結果公告:109年3月 日17時30分(公告截止日2週內公告)

甄選日期:於報名資格審查結果一併公告甄試日期與日程。

十一、甄選方式應試者應於公告指定甄選日期參與筆試及面試,筆試出題範圍包含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行政程序法及訴願法,總分60分。本局取筆試成績前6名者參加面試,並以筆試分數及面試分數評定總成績,筆試分數佔總成績60%,面試分數佔總成績40%。

十二、錄取人數:本次考試預計錄取正取人員1名,備取人員2名。

十三、榜示日期及報到錄取名單經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公布正取及備取人員,正取人員並應於錄取公告指定到職日期向本局辦理報到;倘有須延後報到情事,應於公告後5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依個案情形審核,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十四、如有疑義,可洽本局勞動條件科承辦人陳先生(07-8124613分機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