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文化部會同經濟部於110年10月5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辧法」有關藝文採購之著作權規定,以及衡酌法令明確性與實務作業需要,修正旨揭要點,供各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作業流程之據。
二、檢送旨揭要點修正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電子檔並公開登載於該部網站(文化藝術採購及著作權專區/法令規章),請自行下載運用。
三、附檔:三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