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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行人及弱勢用路 人-交通安全教育宣導

行經行人穿越道未停讓,加重罰鍰至3,600元
交通部為改善行人事故,促使駕駛人確實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已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條未停讓行人之裁罰基準,加重相關罰鍰,以保護弱勢用路人。
自112年3月31日起,汽車轉彎或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將由現行小型車處罰2,000元、大型車處罰2,800元,一律提高罰鍰金額為3,600元;如果是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而不停讓者,更加重罰鍰為小型車處罰4,800~7,200元、大型車處罰7,200元。
本次同步修正者,尚有駕駛人駕車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地面繪設有「停」標字或設有「閃光紅燈」號誌之路口,駕駛人行車至該路口時,必須先停車,確認安全後,方得再開。如違反相關規定,將加重處罰1,200~1,800元,以建立駕駛人於無號誌路口之停讓觀念。
請各位駕駛人,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請務必減速慢行,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並請遵守行車路權觀念依規定停讓,如行經設有停車再開等標誌、標線、號誌之路口時,駕駛人應該要停車後再開,以共同提升行車安全,以免不慎違法而荷包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