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7年2月为因应学生住宿业务之成长,住宿辅导业务自「生活辅导组」独立出来,主要业务负责学生住宿相关事宜,以订定合理宿费,维持宿舍收支平衡,提升宿舍之质与量为目标,致力推展宿舍多元文化与住宿学习教育,为学生打造另一个温暖舒适的家。本组主要业务包括:学士班宿舍申请硕博班宿舍申请退离宿程序宿舍硬体导览宿舍场地借用等;校外租赁网提供即时实用的校外租屋资讯;新生书院则带领新生为自己擘划丰富多元的未来。

如欲查阅各项详细业务与法规表单,请按左上角功能按钮 笑脸。各项公告与最新消息,请参阅以下列表。

112学年第1学期大专校院弱势助学校外住宿租金补贴申请(10/20截止)

※请注意:

1.本租金补贴计画将于112学年度下学期起回归至内政部营建署300亿租金补贴专案,请同学届时自行上网申请。

2.低收入户、延长修业、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补贴(含300亿租金补贴专案)、入住社会住宅资格或承租政府兴办之出租住宅者,不得再申请本计画校外住宿租金补贴。

依据:依教育部订颁「大专校院弱势学生助学计画」等规定办理。

1.申请资格:

(1)、因学校未提供住宿、也未重复申请同性质租金补贴者,且符合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或符合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第7条所定家庭年所得总额120万元以下资格(以下简称符合就学贷款资格)的学生,可依身分检附申请书、租赁契约影本及建物登记第二类誊本及相关证明等文件,依期程提出申请。【申请身分资格请务必详阅:学生校外住宿租金补QA-申请资格篇(附件四第1页)】

(2)、已于校内住宿或入住学校所承租之住宿地点者,不得提出申请。

(3)、延长修业、已取得专科以上教育阶段之学位再行修读同级学位,同时修读二以上同级学位者,除就读学士后学系外,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4)、已请领其他与本计画性质相当之住宿补贴,或已在他校请领校外住宿租金补贴者,不得重复申请。

(5)、学生不得向直系亲属承租住宅,该住宅所有权人亦不得为学生之直系亲属(含学生或配偶之父母、养父母或祖父母)。

2.申请期间及地点:即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一)17点止,缴交至学生事务处住宿组,逾期不予受理。

3.补贴额度:

(1) 补贴学生于学校、分校、分部或实习地点(或相邻)县市校外租赁住宅之租金。

(2) 依学生租赁地所在县市,每人每月补贴2,400元至7,000元租金(详附件四第15页),以「月」为单位,当月份居住天数未达1个月,以一个月计算;补贴期间,上学期为8月至隔年1月、下学期为2月至7月,每学期以补助6个月为原则

(已办理离校手续之应届毕业生、休退转学生、或仍在学但租约到期者,生效日次月起即不予补助)

4.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应缴文件(每学期自行提出):

(1)申请书(详附件一)。

(2)租赁契约影本,依教育部规定(详附件二)至少应记载有出租人(房东)姓名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承租人(学生)姓名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租赁住宅完整地址、租赁金额、租赁期间。【请检附完整契约,请勿只列印上述范围】

(3)租赁建物登记第二類誊本(申请方式请续看第5点说明,其主要用途如未含有「住」、「住宅」、「农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样,请另参阅教育部订颁审核作法(详如附件三)。

(4)学生本人于学校登入存折帐号(只接受邮局或一银)。

(5)请先确认承租处的坪数大小。

5.补充说明:

(1) 建物登记第二類誊本申请方式:

  1. 至全国地政电子誊本系统线上申请(网址-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2. 至各地政事务所临柜申请
  3. 使用7-11、OK、莱尔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务机,持自然人凭证即可申领第二类誊本。
  4. 申请规费:每张20元。 (超商申领誊本另须酌收手续费及列印费)

(2) 112学年度第1学期按时程预计于113年1月中下旬拨付租金补贴予审核通过之学生

(3) 申请同学请务必详阅申请书之「学生校外住宿租金补贴申请须知」切结书。

(4) 建议学生申请教育部校外住宿租金补贴时,妥善与出租人(房东)或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屋主)沟通为宜。依税捐稽征法第23条及第30条规定,税捐征收期间为5年,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赋税署为调查课税需要,得向有关机关要求提示有关文件,故租金补贴之机关不得拒绝提供租金补贴之租赁契约资料。房东亦可申请公益出租人的资格,办理综合所得税减免补助。 【公益出租人相关规定及直辖市、县(市)政府聯络窗口可至内政部不动产资讯平台-住宅补贴-公益出租人专区查询】

**唯租赁所得未主动办理纳税之房东,教育部表示:未来不排除「税捐机关」向教育部申调相关补助计画,以列入房东租赁所得税之收缴。

(5)出租人(房东)可以不是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屋主),但若想适用公益出租人的税赋优惠,出租人(房东)必须是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屋主),意即房东可以是屋主的代理人,但只有房东就是屋主本人时,才能享有租税优惠。

6.其他未尽事宜,依教育部订颁「大专校院弱势学生助学计画」相关内容及相关公告通知予以补充(详如附件四)。

本组承办人:陈哲良先生,信箱:63252@nccu.edu.tw 电话02-29393091转6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