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学年第1学期大专校院弱势助学校外住宿租金补贴申请(10/20截止)
※请注意:
1.本租金补贴计画将于112学年度下学期起回归至内政部营建署300亿租金补贴专案,请同学届时自行上网申请。
2.低收入户、延长修业、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补贴(含300亿租金补贴专案)、入住社会住宅资格或承租政府兴办之出租住宅者,不得再申请本计画校外住宿租金补贴。
依据:依教育部订颁「大专校院弱势学生助学计画」等规定办理。
1.申请资格:
(1)、因学校未提供住宿、也未重复申请同性质租金补贴者,且符合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或符合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就学贷款办法第7条所定家庭年所得总额120万元以下资格(以下简称符合就学贷款资格)的学生,可依身分检附申请书、租赁契约影本及建物登记第二类誊本及相关证明等文件,依期程提出申请。【申请身分资格请务必详阅:学生校外住宿租金补QA-申请资格篇(附件四第1页)】
(2)、已于校内住宿或入住学校所承租之住宿地点者,不得提出申请。
(3)、延长修业、已取得专科以上教育阶段之学位再行修读同级学位,同时修读二以上同级学位者,除就读学士后学系外,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4)、已请领其他与本计画性质相当之住宿补贴,或已在他校请领校外住宿租金补贴者,不得重复申请。
(5)、学生不得向直系亲属承租住宅,该住宅所有权人亦不得为学生之直系亲属(含学生或配偶之父母、养父母或祖父母)。
2.申请期间及地点:即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一)17点止,缴交至学生事务处住宿组,逾期不予受理。
3.补贴额度:
(1) 补贴学生于学校、分校、分部或实习地点(或相邻)县市校外租赁住宅之租金。
(2) 依学生租赁地所在县市,每人每月补贴2,400元至7,000元租金(详附件四第15页),以「月」为单位,当月份居住天数未达1个月,以一个月计算;补贴期间,上学期为8月至隔年1月、下学期为2月至7月,每学期以补助6个月为原则。
(已办理离校手续之应届毕业生、休退转学生、或仍在学但租约到期者,生效日次月起即不予补助)
4.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应缴文件(每学期自行提出):
(1)申请书(详附件一)。
(2)租赁契约影本,依教育部规定(详附件二)至少应记载有出租人(房东)姓名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承租人(学生)姓名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租赁住宅完整地址、租赁金额、租赁期间。【请检附完整契约,请勿只列印上述范围】
(3)租赁建物登记第二類誊本(申请方式请续看第5点说明,其主要用途如未含有「住」、「住宅」、「农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样,请另参阅教育部订颁审核作法(详如附件三)。
(4)学生本人于学校登入存折帐号(只接受邮局或一银)。
(5)请先确认承租处的坪数大小。
5.补充说明:
(1) 建物登记第二類誊本申请方式:
- 至全国地政电子誊本系统线上申请(网址-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 至各地政事务所临柜申请
- 使用7-11、OK、莱尔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务机,持自然人凭证即可申领第二类誊本。
- 申请规费:每张20元。 (超商申领誊本另须酌收手续费及列印费)
(2) 112学年度第1学期按时程预计于113年1月中下旬拨付租金补贴予审核通过之学生。
(3) 申请同学请务必详阅申请书之「学生校外住宿租金补贴申请须知」切结书。
(4) 建议学生申请教育部校外住宿租金补贴时,妥善与出租人(房东)或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屋主)沟通为宜。依税捐稽征法第23条及第30条规定,税捐征收期间为5年,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赋税署为调查课税需要,得向有关机关要求提示有关文件,故租金补贴之机关不得拒绝提供租金补贴之租赁契约资料。房东亦可申请公益出租人的资格,办理综合所得税减免补助。 【公益出租人相关规定及直辖市、县(市)政府聯络窗口可至内政部不动产资讯平台-住宅补贴-公益出租人专区查询】
**唯租赁所得未主动办理纳税之房东,教育部表示:未来不排除「税捐机关」向教育部申调相关补助计画,以列入房东租赁所得税之收缴。
(5)出租人(房东)可以不是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屋主),但若想适用公益出租人的税赋优惠,出租人(房东)必须是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屋主),意即房东可以是屋主的代理人,但只有房东就是屋主本人时,才能享有租税优惠。
6.其他未尽事宜,依教育部订颁「大专校院弱势学生助学计画」相关内容及相关公告通知予以补充(详如附件四)。
本组承办人:陈哲良先生,信箱:63252@nccu.edu.tw 电话02-29393091转6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