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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0至12月清寒僑生學習扶助金受理申請公告

一、申請日期:即日起至9月18日(五)下午5點

二、申請方式:填妥「本校清寒僑生學習扶助金申請表」與檢附108-2成績單(大一新生免附)、相關佐證資料(如有),於申請截止前送至生僑組。

三、申請資格:本校大學部在學僑生(含港澳生),其家境清寒或因變故造成經濟重大負擔,生活確屬困難;下列僑生得優先錄取:

  (一)該期未領取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

  (二)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緬甸華校及韓國華僑中學之教師子女。

四、僑生如有下列情形,列入核發學習扶助金參考:

  (一)前一期拒絕參與或無故未依學校規劃履行學習活動,致學習成效不佳。

  (二)前一學期曾受大過一次以上處分。

  (三)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刑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

  (四)因故休、退學或開除學籍。

五、申請名額:20名。

六、學習扶助金:新臺幣6,600元。

七、學習扶助期限與時數:109年10至12月,學習服務時數以40小時為上限。

八、依據本校清寒僑生學習扶助金實施要點暨審核計分標準辦理(詳附檔)。

九、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生僑組陳老師,校內分機6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