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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111年度大學部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公告
受理111年度大學部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公告
(註:申請過學雜費減免、弱勢學生助學金、各項獎助學金者,亦可申請生活助學金,不衝突)
一、申請資格:(以正常修業年限優先,延畢生排序在後)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
(二)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
(三)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者: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3.家庭遭逢急難變故,致生活出現困境者。
4.家庭年收入新臺幣70萬元以下。(獲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補助者為
優先)。
二、申請期限:111年1月3日起至1月7日止,至學務處生僑組(行政大樓三樓)辦理,逾時恕無法受理。
*前次未完成講座學習時數並繳交學期成效考核表者,不得申請。
三、申請方式:
(一)填寫「生活助學金申請表暨生活服務學習同意書」(如附件一)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第七項說明)。
(三)開學後(111/2/18前)繳交110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未於期限內繳交成績單者或成績未達標準者,取消錄取資格。
四、核定名額:視當年度學校經費而定,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者優先核給。
五、經錄取之學生將分發至行政或教學單位生活服務學習(111年3月至12月間,其中8個月),安排時數每週不超過6小時,每月不超過24個小時,包含每年應參加本校各教學、行政單位舉辦的講座或擔任校級會議、院務會議代表16小時(其中職涯講座至少4小時)。
*各項講座請至本校活動報名系統報名,並於事後請承辦人加蓋職章證明。
*職涯講座最晚需於講座隔天中午前補完章,逾時者職涯中心不再核章。
請詳閱職涯中心公告
六、每生每月核發生活助學金新臺幣6,000元。
七、申請文件: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需提供111年度之證明,若來不及交證明,最晚於111/2/18(五)前補件)
1.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
2.前一學期成績單。
(二)學生家庭遭逢急難變故,致生活出現困境者:
1.經系上導師或輔導教官查訪屬實之證明文件。
2.前一學期成績單。
(三)非屬上述(一)、(二)身分,且家庭年收入新臺幣70萬元以下者:
1.全戶(含父母與配偶)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2.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3.前一學期成績單。
八、111年12月20日前繳交「講座學習成效考核表」予生僑組綜理整體學習成效,未通過考核者不得申請次年度生活助學金。(如附件二)
九、相關規定詳見「本校學生生活助學金作業要點」(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