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收件至109年11月20日止」109-1學期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事宜

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內容

依據:依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附件1)等規定辦理。

1.申請資格:

(1)  符合當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申請身分資格請務必詳閱4.(5)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說明】

(2)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5)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2.申請期間及地點:即日起至109年11月20日(五)17點前,繳交至學生事務處住宿組,逾期不予受理。

3.補貼額度:

(1)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2) 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詳附件2補貼說明),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109-1學期新生僅核發109年9月至110年1月止,計5個月。

4.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繳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

(1)申請書(詳附件3)。

(2) 學生本人於學校登入存摺帳號(只接受郵局或一銀)。

(3) 租賃契約影本,依教育部規定(詳附件4審核租賃契約建議作法)至少應記載有出租人(房東)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學生)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完整地址、租賃金額、租賃期間。【請檢附完整契約,請勿只列印上述範圍】

(4) 租賃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申請方式請續看第5點說明,其主要用途如未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請另參閱教育部訂頒審核作法<如附件5審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議作法)。

(5) 請先確認承租處的坪數大小。

5.補充說明:

(1)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申請方式:

1. 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線上申請,(網址-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2. 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3. 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第二類謄本。

4. 申請規費:每張20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2) 109學年度第1學期按時程預計於109年12月中下旬撥付租金補貼予審核通過之學生。

(3) 申請同學請務必詳閱申請書之「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須知」切結書。

(4) 建議學生申請教育部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妥善與出租人(房東)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溝通為宜。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房東亦可申請公益出租人的資格,辦理綜合所得稅減免補助。【公益出租人相關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窗口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

**唯租賃所得未主動辦理納稅之房東,教育部表示:未來不排除「稅捐機關」向教育部申調相關補助計畫,以列入房東租賃所得稅之收繳。

(5)出租人(房東)可以不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但若想適用公益出租人的稅賦優惠,出租人(房東)必須是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屋主),意即房東可以是屋主的代理人,但只有房東就是屋主本人時,才能享有租稅優惠。

6.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內容及相關公告通知予以補充。

 

附件 (連結請見文章上方)

01-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02-教育部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說明  

03-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04-審核租賃契約建議作法  

05-審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議作法  

 

住宿組承辦人:吳玲昀小姐,信箱:dh2001j@nccu.edu.tw 電話02-29393091轉67226。

 

 

住宿組